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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保险代位追偿指引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代位追偿指引

胡廷梅

本追偿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为依据。

本追偿指引目的在于:引导、完善代位追偿资料的收集、整理,提高追偿索赔效率,防范追偿索赔中的法律风险,平衡追偿索赔权益,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由于制定时间仓促,加之制定者水平的局限性,对相关问题还处于不断研究之中,故难免有需要改进之处,请广大同仁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斟酌,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便我们更加完善。

目录

第一章 普通交通事故追偿有责方

第一节 两机动车事故

第二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

第三节 机动车与行人事故

第四节 多车事故

第五节 追偿与赔付抵扣

第六节 车辆自燃追偿

第七节 交强险追偿致害人

第二章 追偿停车场物业

第一节 停放中被碰撞

第二节 高空坠物砸损

第三节 停放中被树木砸损

第三章 追偿公路管理者

第一节 普通道路管理者

第二节 高速路管理者

第四章 不当赔付追回

第一节 错误赔付追被保险人

第二节 错误赔付追三者

第五章 货运险追偿

第一节 交通事故

第二节 火烧事故

第三节 盗窃事故

第六章 物流责任险追偿

第一节 交通事故

第二节 火烧事故

第三节 盗窃事故

第七章 非车财产险

第一节 火灾事故

第二节 盗窃事故

第三节 工程事故

第八章 赔付证明

第九章 追偿协助                                                               

 

 

 

第一章 普通交通事故追偿有责方

 

第一节  两机动车事故

 

第一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标的负全责,不存在追偿情形,标的负次责、同责、主责、无责均存在追偿,或者损失相抵扣。

第二条 追偿需要收集的资料:两车的行驶证、两个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两车的交强险保单、两车的商业险保单。

第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两车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记录、事故现场照片。

第四条 两车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定损单、维修发票、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银行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损失的支付凭证最好要求提供,能提供的尽量提供)

第五条 现场查勘时对交警划分责任有异议的,应收集交警电话,和驾驶员、被保险人、交警保持联系,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协助驾驶员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重要提示:对责任划分不服,收到认定书三日内提出复核,尽量提前做好准备)

第六条 需要对标的车人伤情况和对方车人员情况进行查勘、记录、备注,涉及追偿抵扣。

 

第二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

 

第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标的负全责,不存在追偿情形,标的负次责、同责、主责、无责均存在追偿,或者损失相抵扣。

第八条 自行车属于明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属于明显的机动车,对于有些电动自动车不明确是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情形时,需要向交警申请对非机动车进行鉴定。

第九条 追偿需要收集的资料:标的车行驶证、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

第十条 对受损车辆的定损单、维修发票、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银行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损失的支付凭证最好要求提供,能提供的尽量提供)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时对交警划分责任有异议的,应收集交警电话,和驾驶员、被保险人、交警保持联系,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协助驾驶员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需要对标的车人伤情况和对非机动车人员伤亡情况进行查勘、记录、备注,涉及追偿抵扣。

第十三条 标的车经过二手车交易转让的,在对事故现场查勘时,应记载、填写出险时悬挂的车牌,不要再填写保单上原始车牌,不要出现查勘的车牌与理赔的车牌不一致。

第十四条 标的车经过二手交易转让的,须要求受让人即转让后的车主,提供二手车买卖合同、购买二手车的银行支付凭证、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上一年度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车辆所有人。

第十五条 标的车经过转让的,在理赔前,要求受让后的车主填写保单批改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批改单,将原被保险人变更为新被保险人后,支付保险金。不要出现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与实际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

第三节 机动车与行人事故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行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第十七条 查明标的车损,查明行人人伤损害情况,可以相互抵扣。

第十八条 收集行为的身份证、如行人死亡的,还需要收集法定继承人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行人有人伤的,须在理赔时和标的车损一并抵扣。

 

第四节 多车事故

第二十条 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发生二次事故等多车事故,标的负全责,不存在追偿情形,标的负次责、同责、主责、无责均存在追偿,或者损失相抵扣。

第二十一条 追偿需要收集的资料:所有当事机动车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两车的商业险保单,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记录、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有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责任划分不同的,需要向交警申请碰撞对损失程度大小的鉴定,比如第一起事故标的是全责,第二起事故标的是无责,损失到底是由哪起事故造成,或者是两起事故造成损失的比例大小等,均需要提出鉴定,以明确赔偿责任大小。

第二十三条 受损车辆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定损单、维修发票、被保险人支付维修费银行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施救费发票及支付凭证。(损失的支付凭证最好要求提供,能提供的尽量提供)

第二十四条 收集交警电话,各方驾驶员电话,车主或被保险人电话,如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协助驾驶员向交警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节 追偿与赔付抵扣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中,互负责任的,要对各方损失查明、定损,以便在理赔时相互抵扣。

第二十六条 存在抵扣情形时,应对抵扣作一个书面协议,各方签字、盖章确定,保险公司留存。

第二十七条 理赔时应查明驾驶员、车主、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垫付,垫付金额应在理赔时一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同等责任的,应查明标的驾驶员、车主、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放弃赔偿协议,比如在事故认定书上有备注各自维修,可能导致放弃向责任方追偿的效力。

 

第六节 车辆自燃追偿

第二十九条 车辆本身自燃,需要对起火燃烧的原因进行鉴定,查明起火原因,如存在第三方责任,则需要收集第三方的主体信息。

第三十条 自燃是因车辆本身起火燃烧,需要鉴定是因车辆零部件质量故碍起火,还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起火,如果是车辆质量问题起火可向生产商、销售商追偿。

第三十一条 因质量原因的追偿需要收集:购车合同、购买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完税凭证、质量保证书等。

 

第七节 交强险追偿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标的存在无证、醉酒、被盗抢期间、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的,保险人垫付的抢救费,有权向致家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需要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显示有无证、醉酒等),法院判决书(需要显示有无证、醉酒等),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无证驾驶的需要还要收集车主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交强险财产损失不存在追偿,在财产限额内垫付的不能追偿。

第三十五条 对无证的理解有不同解释,有的认为没有驾驶证为无证,有的认为驾驶证被交警暂扣期间也属无证驾驶,注意收集无证的相关证据。

 

第二章  追偿停场物业

 

第一节 停放中被碰撞

 

第三十六条 标的停放在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商场、酒店、宾馆、景区,被其他车辆碰撞、刮蹭等造成损失,可以向停车场管理人、经营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能报交警的先报交警,收集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的报派出所,收集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同时还需要向停车场管理人调取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有明确碰撞责任方的,应收集肇事人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

第三十九条 无法找到肇事者的,一般向停车场追偿,需要收集:停车费发票、交费凭证、支付凭证、停车场收费标准、停车场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第二节 高空坠物砸损

 

第四十条 引导报案人向派出所报警,作笔录,取得报警回执、警方笔录。

第四十一条 引导报案人向物业提出索赔请求,调取监控,要求物业出具事故证明。

第四十二条 需要收集:停车费发票、交费凭证、支付凭证、停车场收费标准、停车场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第四十三条 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实际侵权人赔偿,或者与实际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般情况物业可以找到实际侵权人,实际侵权人可能与车主进行协商,作出了部分赔偿)

 

第三节 停放中被树木砸损

 

第四十四条 引导报案人向派出所报警,取得报警回执、笔录等。

第四十五条 需要收集:停车费发票、交费凭证、支付凭证、停车场收费标准、停车场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第四十六条 停放在路边马路被树木砸损,需要收集该路段的近景照、远景照、路牌照,明确该路段的名称,再查询该路段的管理人。

 

第三章 追偿公路管理者

第一节 普通道路管理者

 

第四十七条 标的在非收费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道路上的障碍物、道路上的油污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原则上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养护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单方事故中,交警一般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标的全责,在实践中很难追偿,该事故以侵权主张赔偿,而事故认定书上标的全责,可以偿试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确认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不应划标的全责任。或者让交警仅出具事故证明,对责任不作划分,由法院裁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收集该路段的近景照、远景照、路牌照,明确该路段的名称,再查询该路段的管理人。

 

 

第二节 高速路管理者

 

第五十条 标的在收费性道路上行驶,因道路上的坑洞、道路上的障碍物、掉落物、道路上的油污造成单方事故,车辆受损的,可以向道路的管理人、养护人追偿。

第五十一条 单方事故中,交警一般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标的全责,在实践中很难追偿,可以偿试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确认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不应划标的全责任。或者让交警仅出具事故证明,对责任不作划分,由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需要收集高速路交费发票、支付凭证支付记录等从事故路段的高速路口下高速路时需要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查明问清该高速路段的名称,该高速路段的经营管理人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事故的,在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路段具体属于哪个行政区管辖的证明,以方便确定可以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高速路事故发生地很多时候看不出具体属于哪个行政区,导致不知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也未明确具体的行政区,可以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该路段属于哪个行政区,或者让交警另行出具一个行政区管辖证明)

      

第四章 不当赔付追回

第一节 错误赔付追被保险人

 

第五十四条 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告知已获得部分赔偿,导致不当赔付,需要追回多赔付金额。需要收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如果是非深户的,需要收集被保险人的居住证、居住信息。

第五十五条 理赔时,因支付错误,重复支付,或者理算金额错误多支付,需要收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如果是非深户的,需要收集被保险人的居住证、居住信息。

第二节 错误赔付追三者

第五十六条 理赔时,因支付错误,重复支付,或者理算金额错误多支付,需要收集三者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如果是非深户的,需要收集收款方的居住证、居住信息。

 

第五章 货运险追偿

第一节 交通事故

第五十七条 实际承运人非被保险人或者驾驶员非被保险人的员工,存在追偿。

第五十八条 需要收集交警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中承运车辆、其他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

第五十九条 需要收集货物运输关系中的运输合同、运单,货物的价值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证明,向货主以及上家托运人的赔付证明、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的索赔函。

第六十条 如有公估的,公估的承运人、被保险人、赔付对象应一致。

第六十一条 依合同关系的追偿:被保险人是货主的,可向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六十二条 依侵权关系的追偿:可向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节 火烧事故

第六十三条 需要收集交警事故认定书、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如因交通事故碰撞起火,还需要收集交通事故中承运车辆、其他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

第六十四条 如运输车辆为单方起火,需要明确是货物起火,还是轮胎起火,要收集货物运输关系中的运输合同、运单,货物的价值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证明,向货主以及上家托运人的赔付证明、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的索赔函。

第六十五条 如有公估的,公估的承运人、被保险人、赔付对象应一致。

第六十六条 依合同关系的追偿:被保险人是货主的,可向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六十七条 依侵权关系的追偿:可向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第六十八条 实际承运车辆轮胎起火,可向车辆管理人、驾驶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追偿。

 

第三节 盗窃事故

第六十九条 需要收集:报警回执、立案证明(如有)、未破案证明(如有)、司机的出险经过等。

第七十条 被保险人是货主的,可向有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六章  物流责任险追偿

第一节 交通事故

第七十一条 实际承运人非被保险人或者驾驶员非被保险人的员工,存在追偿。

第七十二条 需要收集交警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中承运车辆、其他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

第七十三条 需要收集货物运输关系中的运输合同、运单,货物的价值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证明,向货主以及上家托运人的赔付证明、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的索赔函。

第七十四条 如有公估的,公估的承运人、被保险人、赔付对象应一致。

第七十五条 依合同关系的追偿: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依侵权关系的追偿:可向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第二节 火烧事故

第七十七条 需要收集交警事故认定书、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如因交通事故碰撞起火,还需要收集交通事故中承运车辆、其他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保险信息(交强险、商业险)。

第七十八条 如运输车辆为单方起火,需要明确是货物起火,还是轮胎起火,要收集货物运输关系中的运输合同、运单,货物的价值证明,受损货物的损失证明,向货主以及上家托运人的赔付证明、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的索赔函。

第七十九条 如有公估的,公估的承运人、被保险人、赔付对象应一致。

第八十条 依合同关系的追偿: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八十一条 依侵权关系的追偿:可向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 实际承运车辆轮胎起火,可向车辆管理人、驾驶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追偿。

 

第三节 盗窃事故

第八十三条 需要收集:报警回执、立案证明(如有)、未破案证明(如有)、司机的出险经过等。

 第八十四条 被保险人是承运人的,可向转委托运输的下家承运人追偿,被保险人是转委托运输的承运人的,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第七章 非车财产险追偿

第一节 火灾事故

第八十五条 需要收集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如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员工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火灾,不存在追偿,如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火灾,则存在追偿。

第八十六条 需要收集造成火灾事故责任方的主体信息,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索赔函。

第八十七条 需要查明责任方是否有购买保险,如有保险,则需要收集保单信息。

 

第二节 盗窃事故

第八十八条 需要收集:报警回执、立案证明(如有)、未破案证明(如有)、警方笔录等。

第八十九条 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监守自盗,或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员工的故意行为,是否存在第三方监管责任,如有第三方监管则需要收集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

 

第三节 工程事故

 

第九十条 需要收集事故证明,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如果以合同关系追偿,需要收集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第九十一条 如果以侵权关系追偿,由需要收集第三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九十二条 工程事故比较复杂,一般应委托专业公估,对公估意见进行审核。

 

第八章 赔付证明

第九十三条 一个理赔事故一笔支付,支付完毕及时找财务要回支付凭证,财务支付时的备注要与事故的赔案号、车牌号、事故时间等相互勿合。

第九十四条 涉及追偿的赔付,不要打包赔付,不要几笔金额合在一起支付,很难看出赔付的是哪个事故,损失的金额与支付的金额不能对应。

第九十五条 赔付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的要注意,尽可能的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支付给第三方,要有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书。

第九十六条 申请保险理赔和接受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在车损险中是车辆的所有人,在物流责任险中是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保单中有多个被保险人的,由出险的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并接受保险金。

 

第九章 追偿协助

 

第九十七条 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向责任方的索赔函,提供责任方的主体信息,提供责任方的财产线索(交易往来中的银行帐户)。

第九十八条 在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欠缺情况下,可以将被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协助查明案件事实,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

 

 

作者: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胡廷梅律师(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合同纠纷、物流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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