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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不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可免责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10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事故发生后,车主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者交警部门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拒赔后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记者昨天获悉,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了车主请求。

  案情:车祸发生11小时后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据了解,去年6月,家住禅城区绿景路的陈女士为其小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3万元。双方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公司免赔。

  去年9月4日凌晨1时25分许,陈女士将车交给张某驾驶时,因车速太快撞上停车场过道的柱子,导致车头严重变形。事发后,张某没有马上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而是过了11小时后才通知保险公司,之后到派出所报案。

  之后,陈女士将小车交到车行维修,花费了8.4万多元。当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去年12月,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撞了柱子,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驾驶员张某极有可能因醉酒驾驶引起事故,所以他不敢在第一时间报案,以免交警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驾驶员张某在车祸发生11个小时后才报案,导致事故是否由于醉酒驾驶等原因造成无法查清,应由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保险条款中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约定,但该48小时只是双方对通知时间的最长约定。在本案中,陈女士以及张某在发生事故后,并不存在阻碍其及时报案的合理事由,故两人在事故发生后11小时才报案属于过分迟延。

  法官:发生事故应立即报案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肇事双方为了分清各自责任的大小,一般能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以核定责任。而在发生单方事故时,由于不涉及责任划分问题,被保险人往往忽视及时报案,甚至离开现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就此法官呼吁广大车主,不论是单方还是双方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交警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否则有可能影响日后的顺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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