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权及风险防控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19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承运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险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权及风险防控

                        胡廷梅

   在物流运输中,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货物运输险,托运人(一般是货主)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托运人)赔付后是否可以向投保人进行追偿本文就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进行分析探讨。

货物运输险的性质

     货物运输险属于财产险。《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不是货物的所有者,对货物不享有权益,因此不能作为货物运输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付风险,一般也不会同意承运人为被保险人。当然也有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一般属于例外情形,另当别论。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承运人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运输风险为货物购买保险,一旦发生货损,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损失可以获得补偿。因为托运人为被保险人,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主张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是否有权向造成损失的承运人追偿呢这里最关键的是要分析承运人是否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又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运输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其二,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发生货损,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行使代追偿权,代的是托运人的位,而托运人依据运输合同的权利是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显然承运人是符合《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是第三者,以此抗辩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实际上是主张财产险项下的保险利益,而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的是一种责任,承运人对货物具有责任保险项下的利益,并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往往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承运人的风险防控

承运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怎么反而还被保险公司追偿了呢这就属于承运人的投保风险防控问题了,购买何种保险才是最适合自己的,才能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这里就要重点区分财产险和责任险的不同了。比如公路货物运输险,这是一种财产险,保的是运输的货物,货物的所有权是货主,说到底就是保障货主的权益。而公路货物运输责任险,加了“责任”二字,它的性质就完全变了,它保的是一种责任,对第三者承担的一种责任,说到底就是保障承运人的权益。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的责任,并不具有运输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希望通过保险转移运输中的风险,应当选择购买责任保险,并且在责任险中承运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索赔权。责任保险也分很多险种,有承运人责任险,物流责任险等。现在运输企业中比较流行的是物流责任险,承运人在投保时应重点注意所购险种的保险生效条件、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免赔条款、特别约定中的条款等重要内容。


                                胡廷梅律师

                            2014年8月18日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