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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适用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适用

胡廷梅

 一、保险诈骗罪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由特殊主体构成,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构成本罪。保险诈骗罪因犯罪形式不同而主体不同: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能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行为的犯罪主体为投保人、受益人。

 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二)客体:复杂客体,即侵犯保险制度、保险秩序和保险人财产。

(三)主观方面:仅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客观方面: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只有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是特殊(骗取保金)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具有诈骗罪的基本属性,适用普通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四、实践中常见的保险诈骗罪情形

(一)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一种是指完全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这种情形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实践中保险人在承保前都会对承保标的进行风险评保,要虚构一个完全不存在的标的让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情形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这种情形也是很少的。另一种是保险标的是次品、赝品、防制品等质量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种情形中,如果投保人投保时有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然承保的那么不构成本罪,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实情,并为此提供一些虚假的质量合证书,这种情形是构成本罪。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构成本罪,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保险人对此知情的,构成共犯,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不构成本罪。

 (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1、编造虚假原因,是指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不真实的,这里的原因一般指近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要符合近因原则,指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的原因,编造一个完全虚假的原因一般是很困难的,这个在实践中也是很少见的。另一种情况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前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是编造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前一个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后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前一个原因是编造的也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是编造的构成本罪。

 2、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金额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那么怎么来评价实际损失呢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报案后,一般都会派保险公估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评估,公估师会对整个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公估报告的理算金额进行赔付。按照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和制度,被保险人要夸大损失程度也是很困难的。

在保险公司不派公估现场查勘的情况下,损失材料由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的,这种情况一般是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将损失增大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核赔程序,核定的金额是增大后的金额,这种情形构成本罪,如果核定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一致,或者核定方式是依据现行市场价格,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形,不构成本罪。

还有一种是在责任险中,比如承运人责任险,发生货损后,货物的损失材料是由货主提供的,如果货主增大损失金额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同时是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索赔,在这种情形中,如果承运人明知货主增大损失或者与货主串通增大损失,构成本罪。如果承运人不明知货主增大损失,并按货主增大的损失金额实际赔付了,不构成本罪。

  (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会派公估查勘,编造完全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很困难的。而且保险事故一般都会涉及到第三方,要把没有发生的保险事故做成保险事故索赔,必须第三方配合,比如和公估人员勾结或者和第三方串通。例如交通事故,必须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火烧事故必须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这里值得重视的是承运人责任险或物流责任险中,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盗窃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发现被盗地与实际被盗地相差很远,在发现被盗地报警有时会遇到不是犯罪发生地而不予立案受理,还有就是高速路上是盗窃发生的高发地,并且实际犯罪地不确定因此很难破案,警方一般很难出具立案证明。如果是司机监守自盗,被保险人明知的,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构成本罪,如果被保险人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四)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这种情形只出现在财产险中,要求有故意的目的,故意把财产损毁、丢失造成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人为因素占主要,比如故意放火将财产烧毁,故意把车辆撞毁等等,如果有主观故意那么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要认定主观故意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五)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种情形只出现在人身险中,投保人身险要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亲属关系,一种是雇用关系。没有保险利益是不能为他人投保的。这也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有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构成本罪,如果不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人身险构成本罪的案件并不常见。

五、保险诈骗罪的量刑

(一)刑法规定:

(1)数额较大(个人1万以上,单位5万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5万以上,单位25万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之十六条: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六、保险诈骗罪(特殊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保险诈骗罪的管辖及侦查机关、羁押场所

保险诈骗罪属于经济类刑事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在深圳地区,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一般由深圳各区的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负责侦查,一般关押在各个区看守所,;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般由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负责侦查,一般关押在市第一看守所或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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