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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车上人员责任险买了也白买?!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买了也白买!

                         胡廷梅

一、存在争议的保险条款

    首先来看一下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如何约定的。某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项下,第六条约定: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再来看一个简要案例:

    一物流公司为被保险人为车辆买了车上人员险(驾驶员)30万元,车上人员险(乘客)30万元,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驾驶员和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和乘客均为公司员工,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拒赔,后起诉到福田法院,物流公司为乘客坐上的员工购买社保,驾驶员座上的员工未来得及购买社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查询到物流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应由社保赔付,不应由商业险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对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由社保支付,没有赔赔偿责任了,物流公司赔付给家属的属于自愿赔付,判决保险公司对未购买社保的车上人员险(驾驶员)进行赔付,驳回了对购买了社保的车上人员险(乘客)的诉讼请求。并且还扣除了对方机动车在交强险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三、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理赔中存在的风险:

    1、机动车登记为公司所有,公司为被保险人,车上驾驶员和乘客为公司员工,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保,车上人员险在社保赔付后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社保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实际损失,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赔偿责任,免赔。如果社保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社保未赔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免赔。

2、机动车登记为个人所有。被保险人为所有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无赔偿责任,免赔。车上人员如果有社保同样是先由社保赔付,社保未赔足的属于车动车所有人承担的赔偿部分,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3、保险公司还要扣除对方车的交强险部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两不种的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扣除对方车交强险项下的赔偿部分呢,笔者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一种方式。

4、车上人员人险在什么情况下能获得赔偿,能赔多少。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如果本车负全责,死亡一人,死亡一人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的损失金额为100万元,社保按工伤赔付标准计算的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或超过100万元,车上人员险就免赔了。如果工伤核算的损失金额为80万元,剩余20万元在扣除对方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下获得赔偿。

如果本车负同等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是:先扣除社保承担的赔偿部分,剩余金额再扣除对方车三者险承担的50%,再扣除对方车交强险限额。

如果本车负次责也是同理,先扣除社保金额,再扣除对方车三者险承担的30%,再扣除对方车交强险限额。

如果本车无责,先扣除社保金额,剩余损失由对方车三者险赔偿。

如此看来车上人员责任险基本上可以实现零赔付,本车负全责,就由工伤保险赔付,本车负主责、同等、次责、无责,则由对方车三者险和工伤赔付,基本上赔付责任都免除掉了。也就是说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扣除其他保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后,基本上是没有赔偿责任了,购买这个险种的意义就不大了。

四、是否可以用未履行明确说明抗辩保险公司的免赔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要进行明确说明。但非常关键的是,保险公司的该条款是列明在保险责任项下而不是免赔条款项下,《保险法》只对免赔条款要求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并没有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保险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有些保险责任隐含了免赔责任,保险人还是应当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的。

   五、投保法律风险防控

1、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时,投保金额不要多,投保金额越高亏得越多。

2、选择车上人员意外险,去掉责任二字,就变成了车上人员意外险,意外险属于人身险,只要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3、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同时拾配购买人身意外险。 

4、投保时尽可能了解所要购买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条款等相关重要信息。同时也实如告知已购买保险,合理搭配险种,实现保险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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