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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10号)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津保监罚〔2013〕1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和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中段北侧光大商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苏卫国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

  你公司自2011年12月8日起,聘用王建波等17名未持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上述人员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共代理销售车险业务620.8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你公司2011年度通过与天津易鸣劳务服务公司等5家公司(均无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签署《劳务协议》方式,委托上述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共计1647.3万元,取得代理收入178.64万元。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四十九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4月2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经研究,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

  一、依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你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

  二、依据《规定》第七十九条,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合并处以3.5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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