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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不足额缴纳社保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社保
不足额缴纳社保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胡廷梅 社保是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社保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在物流企业劳资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物流企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的风险防控。物流企业在社保方面存在哪些风险呢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物流企业存在哪些社保法律风险 (一)代缴社保的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中有很大部分的车辆是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运营,车辆的所有权、控制权并不属于物流公司,而是属于实际车主。实际车主或者实际车主雇用的司机,名义上是物流公司员工,形式上也是通过物流公司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也必须通过物流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司机取得社保基金的工伤赔偿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中的再就业补助金,以及主张劳动关系下的赔偿金。因为有工伤认定为基础,劳动仲裁一般都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将承担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本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不足额缴纳社保在很多企业中都是常见的问题。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最低工资,社保也是按照最低工资缴纳,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远远高于最低工资。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领取社保基金赔偿后,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物流公司支付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一般都会支付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物流公司将承担不足额缴纳社保补足差额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二、物流公司如何防控工伤法律风险,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挂靠经营代缴社保类型。第一种方法,可以通过专门的人力资源公司或者中介公司缴纳社保,被挂靠的物流公司实质上不管理司机的劳动人事,没有实质的用工关系,这种劳动人事管理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可以转移物流公司的用工风险。第二种方法,在挂靠经营合同里就将工伤产生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这里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是双方对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主张此约定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物流公司还是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足额缴纳社保型。以什么标准缴纳社保,当然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在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最好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形成书面协议,即不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是明知的,自愿同意并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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