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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3〕8号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监罚〔2013〕8号

  姓名:李颖

  身份证号:13060219630214****

  职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双胜街

  2012年3月至9月,我机关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该机构存在虚列员工工资等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财务档案复印件、相关说明和文件、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此期间,你作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保监局在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铁道支行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帐号:1300161540805800088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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