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保险律师胡廷梅--最新深圳中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引律师解读(二)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交通事故



胡廷梅


十一、侵权车辆方投保交强险,已缴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保险公司未能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律师解读:“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必须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并经投保人确认,否则该条款无效。“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其实是隐性免责条款的一种,比如在当天上午10点投保交强险并缴费完结,在下午6点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该条款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种附时间生效的条款也不属于免赔条款的内容,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对这种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中院指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对实务操作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保险公司对此应引起重视,对此条也应按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方式进行说明和提示。从该条也警示保险公司对隐性免赔条款应做出明确说明和提示,不单是交强险、商业车险或是财产险中的隐性免赔都应当尽可能的明确说明和提示。


十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律师解读: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按城镇标准计算。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差距是很大的,这就导致事故后受害死方都希望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但按照城镇标计算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各地法院的审核标准又不一样了。首先是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比如社保缴费清单、居住证、公安局打印的居住信息、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交缴房租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生活费用的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完税证明等等,凡是能证明真实的在城镇生活的证据都可以收集,尽可能多的提交。其次是主要收入的证明,比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中签订的各种商业合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等。证据来源于第三方的证明效力较大,如社保局、公安局、银行等,认定为城镇标准往往较容易些,这就需要对证据收集的把握。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律师解读:户口在农村,随父母一起在城镇生活,这种情形一般要提供父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注意这里不需要提供收入来源来为城镇,减少了原告方的一些举证责任。


十三、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律师解读: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提供以上证据之一可以认定为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居委会证明且有房屋租赁凭证、其他证明。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是降低了举证要求,以前的居委会证明必须加盖公安机关的证明,现在是居委会证明就可以了无需再找公安机关盖章证明,而房屋租赁凭证更容易收集。即使没有居委会证明,原告方能收集到的其他相关证据也可以证明。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要求,更容易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这是对原告方有利的。


十四、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律师解读: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证据,只要提供以上证据之一都可以认定为城镇标准赔偿,同第十三条一样,都是对原告方的举证要求减轻,但在收集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多的收集第三方证据。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律师解读:首先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其次是赔偿标准问题,这里规定是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不是受害人居住状况,也不是被扶养人的身份或居住状况。比如受害人是农村户口被认定为按城镇标准赔偿,其被抚养人随受害人一起在城镇生活,这种情形,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以受害人身份认定那么就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该条与之前的处理方式有些变化,以前的处理方式是受害人认定为城镇标赔偿,随其在城镇生活的被扶养人按照城镇标计算扶养费。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律师解读: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起算时间是以事故发生之日起,不以起诉之日或其他计算起点。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也是以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而计算赔偿标准是以最新的标准计算,这些计算标准的起算都是对原告方有利的。


十六、赔偿义务人在本案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确实已经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款项,无论赔偿义务人是否在本案诉讼之中提起反诉,只要赔偿义务人主张抵扣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的,均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垫付抵扣问题,一般是司机、车主、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情形,可以直接在诉讼中抵扣,无需提起反诉,只要实际已垫付或赔付的,在诉讼中直接主张抵扣就可以获得支持。这里要注意对垫付或赔付证据的收集,大额款项建议用银行转帐,小额支付的也要收款人出具收条等,垫付的医药费用要保留相关凭证。


十七、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解读:无法证明收入情况的问题。在无法证据收入情况时按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八、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应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律师解读:误工时间的确定问题。误工费一般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有些受害人为了多计算误工费,拖延几个月甚至更久才去做伤残鉴定。该条是竭制受害人故意拖延定残时间。针对故意拖延定残时间的,要求提供持续治疗并且医嘱休息的证明。对于那些故意拖延定残时间的,不合理的误工时间的,法院增加其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对原告方来说,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十九、受害人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而持续治疗的,赔偿权利人主张因伤持续治疗的费用的,赔偿义务人如对持续治疗存在异议,应由赔偿义务人申请鉴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律师解读:受害人持续治疗的,被告方对持续治疗有异议,被告方可以申请鉴定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是否终结。该条对被方一方是有利的,如果治疗期超过合理限度,可以对治疗期是否终结提出鉴定。这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很少,主要原因还是对受害人的治疗期无法把握,在实践如果被告一方对治疗期有异议,一般是对治疗的医药费用有异议,而在诉讼中被告一般可以申请对治疗费用与伤情的因果关系提出鉴定,比如受害人后期治疗的费用为其自身的疾病等,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因果关系的鉴定加以确定。


二十、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律师解读:护理人员误工费的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确定,没有收入的,按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是减轻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举证不能时,直接按本该规定的标准计算。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