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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最新深圳中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引律师解读(三)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交通事故


胡廷梅

二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在交强险理赔中,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医疗费无论是否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均应予赔偿。但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除外。

律师解读: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医疗保险项目,法院不审查,只要是没有超出医疗限额10000元的,保险公司均应赔偿。但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诊疗的项目不属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诊疗行为的除外,即保险公司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所治疗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损害治疗无关联性或无必要性,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在实践中,如果治疗项目明显与损害无关的,可以排除,但往往很多治疗项目不经过专业的评判是看不出是否与损害无联性或必要性的。这就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处理交强险中提出此鉴定的几乎没有,因为交强险限额只有10000元,金额小,争议不大,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处理商业险中,医疗费绝大部分都会超过交强险,超过部分就属于商业险处理范围,这部分的医疗费用金额大,争议大,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有疑异的,一般需要提出鉴定。

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者符合规定的鉴定结论,该证明或鉴定结论中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诊疗目的、时间和费用。

律师解读:该款是后续治疗费的举证问题。受害人要主张后续治疗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可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对证明内容和鉴定结论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应当列明后续治疗的治疗项目、治疗目的、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

二十二、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一般都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明为免赔项目,如果受害人损失超过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内是拒赔的。最高院出了司法解释允许受害人方在交强险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深圳中院的处理也是支持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可于一审、二审期间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该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由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决定是否请求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提出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时间问题。受人害方可以在一审提出,也可以在二审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法院还应当主动释明,由受害人方在辩论终结前决定是否请求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可以看出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受害人方的权利。

赔偿权利人在二审诉讼中提出于交强险中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不将该请求视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于判决说理部分予以明确。

律师解读:该款是解决在二审提出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前款规定了受害人在二审可以提出,如果视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那么又违反了二审的审判原则,故法院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此规定同样也是保障受害人权益。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律师解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深圳标准就是十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2万元,依次类推,最高为一级伤残以及死亡10万元。除死亡以外,其他伤残等级的评定都需要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十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张出院或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律师解读: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可以主张,鉴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主张。实践中一般都是要经过鉴定,生活不能自理有部分依赖、大部分依赖、完全依赖三个等级。要有确定的依赖等级才能明确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比如受害人达到三级伤残还是要经过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虽然该条规定符合之一的可以主张,但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还是得经过鉴定。

二十四、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计算五年。

律师解读:定残后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问题。参照201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分为三个等级,计算标准以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40%,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30%。计算年限为5年。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附 录 B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100%;

b)大部分护理依赖80%;
c) 部分护理依赖50%

以上可以看出工伤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失赔偿标准是有很大差距的,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即工伤标准计算赔偿还是存在争议的。工伤的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这是因为工全国各地还存在其他的赔偿项目,比如工伤津贴。赔偿比例虽然有所降低但计算基数是以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的基数有所提高。

上述五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超过五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指导意见是支持五年,超过五年的另行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确需继续后续后护理,受害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是否确需后续护理还是要经过鉴定机构的鉴定。

二十五、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律师解读:多级伤残的赔偿确定问题。以最高伤残等级为基数,比如八级伤残比例是30%,即0.3,其他伤残等的赔偿指数在十分之一确定,即九级0.02,十级0.01,两个九级就是0.02×2=0.04。多级伤残中的附加指数计算各个地方也有不同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先查找当地的标准。

二十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范围,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予以计算;如事故发生时当年度以上计算标准尚未颁布,则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准。

律师解读:停运损失计算标准问题。停运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中是属于拒赔的间接损失项目。这里明确了停运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赔偿标准是,首先要由原告方举证,可以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的证明力比原告方单方出具的财务报表的证明力大。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的运输合同、运单、完税证明等都可以证明营运车辆的收入情况。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或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停运损失按照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倍计算。

停运时间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车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停运时间。

律师解读:停运时间计算问题。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维修完结之日,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左右。如果超过合理时间,无故迟延提车,这部分停运损失是不支持的。

二十七、因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起诉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应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律师解读:同起交通事故多起诉讼案件的处理。均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并由同一审判庭审理。如果最先受理的是深圳以外的法院管辖,即使有一名或多名被告在深圳,深圳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二十八、确定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时,应当依法按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分别确定各项赔偿限额。

可计入医疗费项目的,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可计入财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可计入死亡伤残赔偿的,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除医疗费、财产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

律师解读:确定交强险分项赔偿还是不分项赔偿问题。这里是明确按分项限额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赔偿,在各自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九、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次序: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系数,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律师解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可以确定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这里的侵权人应理解为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解决了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在案由上的纠结。侵权之诉是由民一庭审理,合同之诉由民二庭审理,在立案时往往会遇到案由的纠结,这个问题在很多地方也存在。其次是确定了赔偿次序,先由交强险赔偿,如果没有交强险的,由负有购买责任的车辆所有人承担,交强险不足的再由商业三者险承担。再次是确定在处理商业三者险时还是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免赔条款还是具有约束力。免赔条款符合保险法或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够赔的,由相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赔偿权利人可得赔偿总额系指赔偿权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得到的所有赔偿项目的总额。赔偿权利人请求的单项赔偿金额未超过依法核算的应得金额,无论其要求的所有赔偿项目总额是否超过依法应得总额,均应以其主张的单项赔偿金额为准。

律师解读:比如原告主张的总损失是100万元,死亡赔偿金主张了50万元,依照法律核算其应得的死亡赔偿金为60万元,其他损失核算为40万元,那么最终判决的金额不会是100万元,而是90万元。以原告主张的单项赔偿金额为准。

三十一、本指引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三十二、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指引。凡本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三十四、本指引施行后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冲突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修订。

律师解读:应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发现有与指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指引的总体方向还是有利于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在一些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方式、赔偿程序上都作出了可操作性的指引,实用性很强,对律师实务帮助很大。也希望看到更多的其他案件的审判指引,比如运输合同纠纷的审判指引,更多的解决实务中比较纠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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