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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9号)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30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津保监罚〔2013〕9号

  当事人姓名:于渤

  身份证号:120106196403091030

  职 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总经理

  住 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红旗楼9号内311室

  经查,你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2011年、2012年通过虚假列支燃油费、市内差旅费、路桥及停车费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代理手续费,两年违规金额合计164327.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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