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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深圳机场交通事故行人无责对归责的影响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交通事故 行人 无责 责任认定

深圳机场交通事故行人无责对归责的影响

胡廷梅

[导读]

近日深圳交警公布了深圳机场“3·01”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结果,认定肇事司机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认定理由]

行人违规进入领航高架桥是否需要担责,交警认为行人进入、停留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领航高架桥上,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针对网络上对行人违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质疑,交警方进一步给出的理由是:行人进入机动车道里面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事故认定的规则,是跟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行人的站立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是行人不站立在这里,这个事故也可能发生,行人的行为只是加重了后果而已。

[在本案中行人违反了哪些交通法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是各行其道,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违反道交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根据以上条文可能看出,行人是不能行走在机动车道,也不能在机动车道上停留,深圳机场交通事故案中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导致死伤惨重。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完全是杨某一方的过错,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行人存在一定过错,则引用第(二)项归责更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机场交通事故案的责任划分是合理合情的]

交警对本案的责任划分虽然在法律上有点牵强,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该案对归责的突破,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其符合情理的归责理由有三,其一,本案的肇事司机杨某已死亡,就算她不死,也面临刑事责任和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本无法赔偿本案的损失,伤亡人员无法得到合理安抚;其二,深圳国际机场是深圳的窗口形象,机场方面对离港平台或多或少负有公共管理责任,从规范管理以及便民角度讲,机场方面应当划定一定区域专门供予公众观赏飞机起落,从这两方面看机场方面是欠妥的,对机场是有一定负面影响;其三,高架桥可归属于市政工程,另外从维护公共形象,安抚民心,维护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等方面讲,由政府介入埋单,不管杨某是负全责还是负主责都不重要了。

[深圳机场交通事故案对归责的影响]

本案对事故责任的归责将成为一重大参考案例,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比如行人是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的,如果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靠边行走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本案的归责原则,行人是无责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行人和非机动车不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而只是因为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存在加重了损害结果,那么这一情形下,行人和非机动车可以认定为无责。对于机动车方来说责任当然加重了。

在交通事故归责中,特别是重大的交通事故,一般倾向于保护伤亡一方,机动车方毕竟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作后盾,本案也警示了机动车方,只有交强险是不够的,商业险也是必买的,条件允许的商业三者险最好是投保100万,以便更好的分散风险。不管本案的归责是个案还是一个标本,对各方利益的平衡都是值得研究与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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