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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2号(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冷水镇营业所)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12号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冷水镇营业所

  住 所: 重庆市石柱县冷水镇街上

  主要负责人:隆晓兰

  

  经查实,2011年5月至7月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冷水镇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冷水镇营业所”)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保费3万元,实收佣金1310元。

  以上行为有重庆市邮政公司关于现场检查事实的情况说明、重庆市邮政公司关于部分网点代理保险的情况说明、《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邮储银行冷水镇营业所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相关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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