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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谭康)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9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粤保监罚〔2013〕49号

  受处罚人:谭康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公司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广州市麓景路金牛街18号201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州黄埔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车险电销业务支付业务员销售费用。

  (二)私刻公章。

  (三)违规使用发票单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业务财务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提交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及下属珠江、黄埔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及分工情况表》、《关于调整支公司经理室领导分管工作的通知》(穗人保财险黄[2009]10号)、《关于调整黄埔支公司经理室领导班子分管工作的通知》(穗人保财险黄发[2011]14号)等相关文件,你在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任人保财险广州黄埔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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