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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深圳中院案例酒店房间坠楼身亡酒店拒赔胜诉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酒店房间坠楼,酒店是否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举证责任,消费侵权

深圳中院案例酒店房间坠楼身亡酒店拒赔胜诉

 

关键词: 酒店房间坠楼身亡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 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消费者入住酒店,发生突发事件,从酒店房间坠楼身亡,酒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承担合同无过错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如何承担酒店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同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

2013年5月4日,原告之子郑小某入住被告经营的同乐商务酒店,酒店服务员发现郑小某房间有浓烟冒出,遂敲门询问,房间里传出“不要打扰休息”,几分钟后,酒店工作人员强行踹破房门进入房间,从酒店工作人员破门而入后无法看到监控画面,据工作人员说进入房间就没看到有人在里面,后来发现人已经掉下去了,接着工作人员向警方报案一名顾客跳楼自杀。警方经过调查后出具无犯罪事实证明。原告向酒店方要求赔偿,酒店拒绝赔偿,称死者系跳楼自杀与酒店无关。

原告遂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酒店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义务,酒店房间窗户净高不足90厘米、窗户未安装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生消防险情未报火警强行破门救助不当等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与死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酒店一方辩称死者系自行翻越窗户跳楼,死亡结果与酒店无关,拒不承担赔偿。

审理结果:

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窗户存在不安全隐患、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遂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维持了龙岗法院的事实认定,基本上维持了龙岗法院判决,只是在最后以人文关怀为由象征性的判决酒店方补偿死者家属几万元。

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首先,酒店主张死者系跳楼自杀只有酒店工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警方也未定性为自杀案件,死者为25岁青年,没有发现遗嘱,推定为自杀有些牵强。其次,酒店的房间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从警方的现场照片和勘察笔录看出,窗户是没有安装限制打开的装置,酒店辩称安装了螺丝钉阻止窗户打开,后原告要求重新查看现场,一审法官现场查看笔录记录窗户滑轨有钻螺丝钉孔,与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和勘察笔录不符,此处存在矛盾,但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可了窗户是安装了限制打开装置,而是死者强行打开窗户跳下去;窗户下摆放的圆桌和椅子,使窗户净高不足民用住宅标准规定的净高90厘米,二审法院认为窗户下摆放的桌椅不存在安全隐患,而是起到了保护作用的目的,虽然此说符合马克思主义矛盾对立学说,但仍与现行国家安全标准相驳。再次,酒店的服务管理是否存在瑕疵,酒店未配备专门的消防管理员,强行破门,未考虑到突然剧烈的暴破门给客人造成的惊吓影响,但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工作人员询问未果后采取破门而入属正当措施。

关于举证责任方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酒店存在安全隐患,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死者为跳楼自杀也只有酒店工作人员询问笔录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主张窗户安装限制打开螺丝钉,有酒店工作人员证言和与警方证据相矛盾的一审法官笔录,最终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本案一方面成立消费服务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一方面,存在消费侵权,侵权属于过错责任,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过错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属于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存在争议,但实践中起诉到法院的此类案件一般归为生命权健康权案由,法院顷向于选择侵权之诉处理。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时,法官一般会要求原告明确选择,选择合同之诉适用合同法,选择侵权之诉适用侵权法,两者只能择其一。

类似案件的处理:

意外险索赔案例,死者从宿舍阳台坠楼死亡,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警方证明为高坠死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赔偿金。

商业三者险索赔案例,司机从机动车上高坠死亡,保险公司以意外事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拒赔,警方证明为高坠死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

最高院相关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指引性案例(2014-0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阔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最高院公布的案例,结合本案案情,一、二审法院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存在较大争议,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文作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胡廷梅律师  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及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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