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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保监罚〔2013〕6号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5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3〕6号

  当事人:

  名称: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5号总统大厦a座

  11-13层

  机构负责人:廉亚斌

  经查,你分公司于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以报销会议费、办公费、业务宣传费等名义套取资金230.6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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