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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123发布时间:2015年9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开始,各公司除按《办法》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外,还应当在完成披露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网站集中发布。

  二、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是一个完整的pdf文档,内容的编排及基本格式详见附件。

  三、在报纸上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除财务报表附注外,其内容和格式应当与公司网站相同。

  在报纸上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内容可以适当简略,但至少应当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说明。

  在报纸上披露时,“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应当注明:“财务报表附注完整内容参见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并标明网站地址。

  四、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的披露应当详细、完整,对主要风险应当披露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

  五、各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对《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分类进行披露。

  “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下设3个一级子栏目:“基本信息”、“年度信息”和“临时信息”。“基本信息”栏目下设2个二级子栏目:“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临时信息”栏目下设2个二级子栏目:“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

  六、公司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子栏目下进行披露。其中,对经营区域的披露应当详细列明省级行政区域名称。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

  七、公司临时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在“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子栏目下进行披露。

  临时信息披露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按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报告内容应包含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事项发生的时间。临时信息披露应当做到及时、完整。

  临时信息披露应当标明披露时间。

  八、各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息披露负责人、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也应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九、各公司应当在3月底前,以传真形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审计预计完成时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预计披露时间和披露报纸。

  各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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