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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下的律师职能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保险

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下的律师职能

胡廷梅

关键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保险担保 律师职能

前言:近期在保险及律师行业中,出现较为热门的险种,即诉讼保全责任保险。那么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它保的是什么范围有何保障功能法院如何受理律师应如何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业务

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转移、隐藏财产逃避债务,或者为了保障未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责令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出具保单担保函,对保全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了解诉讼保全责任险。

(一)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所谓民事诉讼案件应包括起诉前的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起诉后的财产保全。在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更为严格,从目前法院的受理情况来看,更多地接受诉讼中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该险种是否适用于诉前的财产保全,有待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二)诉讼保全责任险具有担保性质。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原告,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负有出具保单,替代原告提供实物或金钱担保的义务,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具有人保及财保的双重担保性质。1.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法人组织,具有人保性质。2.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职能,一般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对所承保的损失的对象承担财产补偿责任,具有财保性质。

(三)诉讼保全责任险不以被保险人赔偿为前提,直接由保险公司赔偿,具有财产险的性质。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对第三人进行了赔付后,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请求并获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有赔偿能力,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只要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第三人损失,由保险人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赔偿。该险种属于典型的财产险理赔。

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作用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最主要作用为担保功能。该担保功能又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其独特的担保功能,不断提升其市场增长率及相对市场占有率。该险种的功能具有新颖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

(一)积极作用

1.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原告一方的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被告方在还未被起诉就提前转移其财产及被起诉后转移其财产的情形,导致了原告方即使胜诉,被告方的财产也很难得到有效地执行。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限内被告方的财产得不到执行,原告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被告方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导致判决原告方应得到的财产最终不能够实现,意味着得到被告方的财产将成为无期限的“白条”。而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中,原告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一定保费,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即可将保单提供给法院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法院即可对被告一方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将来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节约诉讼成本。若诉讼保全责任险在诉讼中得到广泛地适用,较多的民事案件会获得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被告方,在财产被查封、帐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往往会主动履行义务,积极与原告方调解解决。在实践中,有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较没有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更容易得到协商、调解解决。诉讼保全责任险在解决了保全难的同时,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也促进了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3.减轻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经济压力。在民事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往往是权利被侵害一方。在其权利请求未实现时,经济压力大,原告方若要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会要求其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现金,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房产作担保的,房屋在担保期间不能自由交易;以现金为担保的,一般要将同等金额的现金打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资金监管帐户,直到案件审结或进行执行阶段才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以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担保的,需要向担保公司交纳相应的服务费或提供反担保。不论用实物、现金还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原告方都需要先行提供相应财产,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单作担保,无需提供价值较高的担保财产,较为经济。目前,担保公司一般以保全金额的2%-5%收取担保服务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费费率预定标准是1%,实际执行的是0.6%。若申请财产保全100万元,按担保公司最低的费率计算,则需要交纳担保费2万元,诉讼保全责任险需要交纳的保费是6000元。可见,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较为经济、方便、快捷,大大地减轻了原告方的经济压力。

4.有利于降低原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风险。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若因保全错误,导致被告方的财产遭受损失,该损失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而且该损失并不以保全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即使保险公司赔偿后也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不仅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地补偿,也有利于降低原告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风险,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达到预期效果。

(二)消极作用

1.诉权的滥用。由于诉讼保全责任险具有经济、方便、快捷等特点,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被申请人的帐户被冻结后,限制了其支付功能。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受承保时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重销售轻审查。诉讼保全责任险对保险公司的内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一般认为买保险容易,保险理赔难。保险公司重销售业绩,轻保险理赔,导致对诉讼保全责任险投保人资格审查不严。对投保人资格审查不仅要对诉讼主体资格,还要对证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些都对保险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职业要求------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审查不严会导致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追偿权,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销售与审查并重。

三、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下的律师职能

(一)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诉讼保全责任险由平安财险第一家推出,人保财险也紧随其后推广该险种。目前,全国各地已有多家人民法院接受保单担保,如天津、广东、安徽、福建等地的人民法院接受保单担保,逐渐也被越多的法院接受,有些地区的中院、高院专门对保单担保作了相关规定,如天津高院明文规定接受保单担保,进一步推广了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到目前,广东省接受保单担保的人民法院有:深圳龙岗区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广州海珠区法院,广州萝岗区法院,广东海事法院,东莞第三法院,河源龙川县法院,罗定市法院,云浮云城区法院,梅州梅江区法院,揭阳榕城区法 ,揭阳中院,潮州湘桥区法院,珠海香洲区法院,珠海横琴法院等。

(二)专业审查

诉讼保全责任险一个重要的风险点在于审查。保险公司的法务职能并不能满足如此专业审查要求,保险公司可将审查业务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审查。如平安保险公司要求对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承保需要由独立第三方的专业律师出具审查法律意见书, 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审查风险。保险律师在诉讼保全责任险审查业务中将发挥独特的、专有的职能。

(三)诉讼代理

诉讼保全责任险为保全申请人提供便利导致诉讼案件相应的增加。其原因:其一是以前保全难,保全成本高,一些当事人因无法获得保全,担心判决后其债权得不到实现,往往放弃诉讼。其二是在没有保全的情况下,不会对违约方、侵权方进行限制,一些当事人认为很难能够维护自身权益,倾向选择其他方式而放弃诉讼。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出现,使以前诉讼保全的难题得已解决,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律师的诉讼代理业务。诉讼保全责任险解决了保全难、执行难问题,原告方更容易实现其预期的债权。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将保全到的财产直接作为执行阶段的执行财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得到实现。保单担保将成为律师诉讼代理的策略之一,应用于诉讼实务之中,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最大化。

四、结语:

专业保险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要加强学习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充分理解诉讼保全责任险这个险种的相关知识。2.要加强保险及担保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保险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熟悉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3.建立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规范的审查流程,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最大化。

 

作者: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胡廷梅律师(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律业务;专业研究方向: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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