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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8]号)

12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2013[8]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住所: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中段

  机构负责人:徐艳梅

  经查,2012年1-8月期间,你公司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书、公司面访问卷、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陈述材料中提出:鉴于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后续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责,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该陈述申辩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

  你公司面访问卷存在公司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内容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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