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
粤保监罚〔2013〕54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
住 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大舜丽池国际酒店1604-1605房
主要负责人姓名:吴伟刘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你支公司将非佛山市真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真心”)业务通过佛山真心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发票金额合计654.24万元。扣除开票费用后,佛山真心将剩余资金转回你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支公司通过将非佛山真心业务通过佛山真心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吴伟刘任职的通知》(国寿财险粤干[2009]9号)等相关文件,吴伟刘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支公司总经理,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吴伟刘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