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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孔凡芹)

123发布时间:2016年3月15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皖保监罚〔2013〕14号

  受处罚人姓名:孔凡芹

  身份证号码:34242519850719××××

  经查,你在2012年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收费岗工作人员期间,该公司存在违规使用保费申购某银行理财产品的违法行为,你是直接经办人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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