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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第11号)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桂保监罚〔2013〕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地址南宁市安吉路13号怡和园小区时华大厦c座2层,负责人张洪德

  当事人:吴为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 身份证号45212219750813xxxx

  我局于2012年10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1年至2012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虚构保险代理业务并提取代理手续费,共涉及保费9941745.68元,虚列手续费支出1547245.38元。

  吴为广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直接参与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保险代理合同书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南宁西乡塘区营销服务部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为广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为广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帐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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