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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频繁发生 请及时推进地震保险的发展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1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4·20”四川芦山地震,给很多同胞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尽管各大保险公司及时的投入到理赔工作当中去,但由于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乏,通过保险机制进行地震风险分散和补偿的效果或很有限。

  不少与人身保障相关的寿险及意外险可以保障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家财险、商业车险以及企财险条款中,地震损失则一般被列为“免责”条款,使得相关损失通过保险进行覆盖的程度有限。

  改善地震保险发展的环境

  发展地震保险不仅对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了更好地发展地震保险,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下改进,改善地震保险发展的环境:

  (1)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地震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地震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相应法律的指导,我们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给地震保险的推行提供切实的制度保证。

  (2)加强政府支持,给予地震保险以政策优惠。由于地震保险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必须作为开办地震保险的坚强后盾。在我国,可以由政府充当“终极再保险人”的角色,建立一家专业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并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法定分保。同时将地震保险列为强制险种,可以作为家财险的附加险种,也可以作为主险加以承保。投保人有权选择不同的保额,但必须参加地震保险,这符合我国是地震多发区以及国民投保意识差的国情,符合国民的利益,同时可以避免逆选择造成的风险累积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

  (3)加强地震保险宣传,提高人们投保意识。可以采取向人们发送我国地震灾情分布带地图等方式,让人们了解到我国是地震多发国这一事实,并通过案例教育,使人们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避免侥幸心理。

  (4)积极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完善再保险市场。由于地震灾害具有巨灾性质,虽然有国家财政进行兜底,也必须寻求多渠道进行风险分散,避免损失积累。针对国内再保险业承保能力低的现状,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应主要向国际市场寻求分担。一些国外保险公司由于具有先进的承保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对于地震保险具有一定承受能力。故而我国可以向这些大型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在分散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学习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增强国内保险业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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