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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8号(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张刚)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29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8号

  

  当事人:张刚

  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1108xxxx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x号

  

  经查,2011年4月,张刚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期间,向投保人卢某销售了1份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保单号80000022239704),并收取保费46277元。张刚在销售该份保单时向投保人隐瞒了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等情况。在投保单(客户留存联)上,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投保人联系电话栏均空白未填写。为了不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发现被隐瞒的情况,张刚在投保单(公司留存联)上将投保人电话号码填写为自己的电话号码,代替投保人接受保单销售回访。在2012年4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催交保费时,投保人才知道该份保单需要持续5年每年交费46277元等情况。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投保单客户留存联复印件、投保单公司留存联复印件、勘验笔录、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情况汇报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交费期间、交费方式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上述行为构成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刚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013年1月11日,我局依法向张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刚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张刚的违法手段比较恶劣,我局决定对张刚警告并罚款8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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