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衡定制版白领人群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保衡保险律师团队
一、保险人:名称 住所
二、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
四、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被保险人关系 。
五、保险责任:1、工伤死亡保险金;2、工伤残疾保险金。
六、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责任自2016年 月 日零时始至2017年 月 日24时止。
七、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工伤死亡和工伤残疾保险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此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人民币 元,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九、保险金给付标准:
1、下列情形保险人应给付工伤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
(1)被保险人因伤或因病死亡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2)被保险人因伤或因病残疾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己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指一级至十级和未达伤残等级)后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死亡且保险人尚未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的。
2、下列情形保险人应按相应残疾等级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工伤残疾保险金为:一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二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90万元、三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80万元、四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70万元、五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60万元、六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七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40万元、八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九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十级工伤残疾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1)被保险人因伤或因病残疾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2)被保险人因伤或因病残疾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后被保险人非因工伤导致死亡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指一级至十级)的。
十、保险金给付依据:
1、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参保记录。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是否因工伤导致死亡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针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分别作出不同鉴定结论的,适用以下规则确定保险赔付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4、残疾鉴定标准适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保险人的残疾等级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十一、保险续保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本特别约定条款无条件续保。
十二、保险争议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保险条款适用: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或保险单据上的文字记载与本特别约定条款如发生冲突或产生歧义或限缩保险责任或增加被保险人义务,则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
附件二:
保衡定制版白领人群非工伤定期寿险保险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一、保险人:名称 住所
二、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
四、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被保险人关系 。
五、保险责任:1、非工伤死亡保险金;2、非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3、非工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
六、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责任自2016年 月 日零时始至2017年 月 日24时止。
七、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非工伤死亡保险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非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为人民币100万元;3、被保险人非工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为人民币50万元。
八、保险费:人民币 元,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九、保险金给付标准:
1、下列情形保险人应给付非工伤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且被保险人的死亡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2)被保险人的伤或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属于被保险人死亡近因且被保险人的死亡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3)被保险人评定残疾等级(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死亡且被保险人的死亡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并且保险人尚未给付残疾保险金的。
2、下列情形保险人应给付非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伤或因病残疾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2)被保险人的伤或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属于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近因且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3、下列情形保险人应给付非工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伤或因病残疾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2)被保险人的伤或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属于被保险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近因且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未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的。
十、保险金给付依据:
1、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参保记录。
2、残疾鉴定标准适用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但以上鉴定机构对以下三类鉴定项目:
(1)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死亡近因;
(2)被保险人的伤或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残疾近因;
(3)被保险人残疾等级;
分别作出不同鉴定结论的,适用以下规则确定保险赔付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2)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亲属和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或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通知书)。
十一、保险续保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如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本特别约定条款无条件续保。
十二、保险争议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保险条款适用: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或保险单据上的文字记载与本特别约定条款如发生冲突或产生歧义或限缩保险责任或增加被保险人义务,则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