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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3]11号)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津保监罚〔2013〕11号

  当事人姓名:苏卫国

  身份证号:132623197106270536

  职 务: 天津和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 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环城路146号外贸楼3单元606室

  经查,你任天津和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该公司自2011年12月8日起,聘用王建波等17名未持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上述人员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共代理销售车险业务620.8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4月2日,你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轻处罚。经研究,对该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根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开户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请将相关划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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