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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说得漂亮”签合同前,请仔细要冷静莫冲动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本报连续两期的日报调查,关注了担保合同、房产中介合同中容易出现的陷阱。稿件的推出引发了读者的热议和积极参与。昨日,市民小何打进党报热线962211,讲述了自己在保险合同中遭遇的不痛快。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也对保险公司进行了暗访。今日本报将对保险合同中存在的美丽陷阱进行关注,揭秘保险行业的“潜规则”,告诉您如何识别合同中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夸大保险利益

  说好的红利在哪里?对不起!

  就怪推销员吹得天花乱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买一份保险已经被很多家庭纳入计划之中。但对市民小何而言,其为母亲购买的一份保险却让他“操碎了心”。如今,小何为了讨个说法,奔走在银行、保险公司之间。“早知今日,当初就不该轻信保险销售员天花乱坠的推销。”疲惫不堪的小何现在格外后悔。

  想当初

  5年后就有收益?销售员让他动了心

  2012年2月,小何在我市某银行网点存钱时,某保险公司驻该网点的推销员向他推荐了上述保险。“当时推销员告诉我每年只需缴纳1万元,缴满5年第6年便可以把本金和分红一起取出,大概可以取到近6万元。”小何向记者回忆说。细心的小何还按照推销员的说法进行了详细计算,这一款分红型保险的收益要远远超过将钱存入银行的利息,感觉物有所值。在推销员的“劝说”下,小何动了心,面对一大堆保险合同,小何并没有仔细审阅条款便签字承诺购买。

  2013年2月,小何按照保险合同前往公司续缴保费时,听到了旁边有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仔细一听那位市民也和我购买的同样的险种,但保险公司告知其即使缴满5年,第6年也不能取出保费,因为合同的期限并没到期。”越听心里越着急的小何找到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也以同样的说法告知了他。

  现如今

  6年后也不能取!取了就是中途退保

  昨日上午,按照小何提供的地址,记者来到了这家保险公司进行暗访。见到记者的到来,保险公司一名业务员特别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并向记者推销了小何曾购买的保险险种。“是不是第6年就可以取出保费和分红嘛?”面对记者的提问,这名业务员点头表示承认,随后记者以再考虑为由离开了保险公司。

  昨日中午,记者联系采访了一名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这名业内人士听完记者的讲述后,立即指出了其中的“猫腻”。“推销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会天花乱坠地描述这款保险的好处,而刻意避免讲述保险的风险所在。当消费者投保后,消费者缴纳5年保金后,第6年也无法取出保费,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同期限内取出保费属于中途退保并自动中止合同。”记者随后查看了小何的保险合同,合同中确实有此条款,而小何的合同上也明确写明该合同的期限为50年。

  对不起

  甭想先研究合同!签字后你才能带走

  昨日上午,记者在保险公司内听完业务推销员的讲解后,曾经提出了想将保险合同带走仔细看看的要求。“对不起,根据公司的规定,合同必须在您签字后才能带走。”

  记者在采访业内人士时了解到,目前保险市场内良莠不齐,少数保险公司利用夸大保险利益、隐瞒保险风险的手段招揽客户。这种行为多数出现在销售分红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中。“为了增加顾客的购买欲望,代理人会夸大此类产品的分红功能和灵活保障功能或者不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只是一味地强调其未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并大肆渲染,而刻意忽略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素。”销售员看到消费者已经听得“晕乎乎”时,就会拿出合同“一鼓作气”,面对数量较多的专业合同,很多消费者都是草草签字了事,“殊不知字一签便落入了公司布下的陷阱中。”

  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未告知条款应认定无效

  听记者讲述完小何的遭遇,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耀辉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保险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格式合同,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条款一般不能进行协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格式合同的拟订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合同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耀辉告诉记者,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两种不同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上述案件中,小何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果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没有提请小何注意其中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法律会认定这些条款无效。”李耀辉还指出,小何在签订合同前自己也存在疏忽,“最好还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

  “什么都不赔”

  醉驾损失一律不赔?才不是!

  小心保险公司混淆概念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保险公司“理直气壮”地以“醉酒驾驶不赔付损失”为由拒绝。真是这样吗?市民刘某遇到了类似情况后,选择了向法院起诉,最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看似“合乎情理”的理由毫无法律根据,醉酒驾驶不赔偿财产损失,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人身损害后果,保险公司必须赔付。

  保险公司:

  醉酒肇事一律不赔 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2009年8月,市民刘某在成都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一年。2010年5月,他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及同车乘客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他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通过调解,刘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在支付各种赔偿款后曾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双方对事实都没有异议,刘某系醉酒驾车,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交强险条款的约定,对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同时表示,以往,投保人有类似情况要求赔付的,他们都一律拒绝,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赔付限额11万元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以刘某系醉酒驾驶为由,辩称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除事故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和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法律并未规定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人身损害后果不予赔付。保险公司以刘某系醉酒驾驶为由,认为自己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刘某投保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付限额11万元,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给刘某。法院如上所判。

  案例点睛:

  不赔的是财产 要赔的是医疗和损伤

  据悉,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了三种情况,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赔偿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该规则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仍可以免赔。”

  法官说法

  遭遇保险公司“霸王”解释 可以多向法律界人士咨询

  一句“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让保险公司解释为“什么都不赔”,设下了混淆概念的“套”,一旦消费者没有仔细辨明法律条款和合同约定或者不懂法律,很有可能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有理,自己醉驾该不赔。昨日,记者采访了锦江法院的法官,法官表示,类似于刘某的案件,法院判决过多例,最后都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车祸伤者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这些案例充分提醒消费者、投保人在发生保险理赔时,如果遭遇到保险公司的“霸王”解释,可以多向法律界人士咨询,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践中,保险合同中的很多免赔条款内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歧义性,如果双方发生了理解上的歧异,不要被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牵着鼻子走,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权。法院在作出认定时会从设置免赔条款的目的出发,从而决定免赔条款是否适用。并不是保险公司认为什么就是什么。”业内人士提醒。本报记者 俸奎 晨迪

  业内揭秘

  这些“潜规则” 买保险时请注意!

  保险行业内有多少“潜规则”?如何避开这些陷阱?昨日记者采访了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这位业内人士总结了一些典型的陷阱,希望能给消费者提个醒。

  陷阱一:夸大保险利益,隐瞒保险风险。此种行为多数出现在销售分红险、万能寿险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中。为了增加顾客的购买欲望,代理人会夸大此类产品的分红功能和灵活保障功能或者不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只是一味地强调其未来可观的投资收益,并大肆渲染,而刻意忽略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素。

  陷阱二:免责条款无所踪。很多保险纠纷究其缘由,最终发现是代理人在签订保单的时候未告知免责条款,导致消费者诉求无门。虽然保险公司负有保险内容宣传不到位的责任,但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应该力求据“理”力争。签订保单时,应该仔细阅读保单的所有条款,不要让自己当初的粗心成为今后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否则在向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便是哑巴吃黄连,有苦也说不出。

  陷阱三:条款术语复杂化。目前多数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多,内容复杂,合同附件太多,不可避免地为普通的消费者设下了文字陷阱。对此,有些代理人借口“专业”,将条款内容刻意复杂化陈述,用这样的“专业”素养表现取得消费者的过分信任,造成消费者在不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就签下保单。对此消费者要了解到真正的专业是要化繁为简,应要求代理人所作的承诺一一对应到保单上的条款中。

  陷阱四:默认搭售。“搭售”之风在车险领域比较普遍。因为与一般保险不同,消费者接触车险往往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这些中介也往往标榜所谓的“一条龙”服务。由于消费者缺乏了解,可能就默认了经办人员的搭售行为,其实哪些险种是要强制购买,哪些是自愿性质,通过事先了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保险费用。

  陷阱五:自设陷阱,画地为牢。其实很多保险陷阱都是消费者自造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购买保险前,很多消费者都隐瞒了过往的病史,导致事后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提出的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保单时应如实告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就会承担自己种下的苦果。

  陷阱六: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公司投保时的殷切问候和理赔时的怠慢延误让不少消费者感到寒心。少数经营不规范的公司在理赔时设置重重障碍,出现拖延理赔时间,态度怠慢冷淡的情况,使消费者不能顺利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对此消费者可以首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如果协商不成刻意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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