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27号(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肖凌)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27号
当事人:肖凌
身份证号码:50010419831229xxxx
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宝圣东路611号附x号
经查实,2011年下半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使用柴油发票虚假报销“车辆使用费”16688元。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时任负责人为肖凌。
以上行为有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的关于用柴油发票报销车辆使用费的情况说明、销售推动费用管理操作办法、案件调查笔录、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保险业务记录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肖凌作为华安产险重庆分公司营业三部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涉案金额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肖凌警告并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