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通知》还特别强调对保险公司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保监会表示,《通知》适当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东的义务,包括三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通知》还特别强调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
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了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通知》不允许新设保险公司突破20%限制,保监会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
此外,对于设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保监会解释说,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设定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