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陈国辉)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粤保监罚〔2013〕50号

  受处罚人:陈国辉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副经理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德兴路333号二座三梯802房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番禺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在不实列支业务及管理费行为:太保财险番禺支公司以“办公用品费”、“燃油费”、“会议费”等名义报销费用。经核实,有部分报销事项与实际不符,累计金额238,259.87元,报销的费用实际用于支付相关业务费用及部门营运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太保财险番禺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聘任陈国辉同志的批复》(穗太保产复[2005]01号)等文件,你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支公司副经理(分管车险),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3月19日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