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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未签订运输合同发生货损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0年9月9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未签订运输合同,没有托运单,货损,赔偿责任

未签订运输合同发生货损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关键词:未签订运输合同,没有托运单,货损,赔偿责任

争议问题: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没有托运单,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损毁,如何向承运人主张损失赔偿?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确定的承运人保险公司是否应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以托运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驳回原告的货损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承运人已购买物流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支付赔偿金,免赔额部分由承运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律师胡廷梅-未签订运输合同发生货损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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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一、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出具托运单,如何确定存在事实运输合同关系。

(一)涉案货物是由承运物流公司提走并实际运输。

1.一审判决认定《仓库出仓单》,仅能证明201646日杨某在盐田仓库提走委托运输的20SB粉,但未提及提取货物的车辆粤BAP675号车。交警事故证明书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均证明粤BAP675号车辆所有人为承运物流公司,驾驶该车辆的司机李某和杨某均为物流公司员工,长途运输的货运车辆一般都有两名司机轮流驾驶。

2.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61026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2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第6页,物流公司确认201649日交通事故中驾驶粤BAP675、赣F96A1挂车货车驾驶人李某为其员工。

3. 交警事故认定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7618日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230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证明杨某为粤BAP675、赣F96A1挂货车乘车人,即杨某同样是驾驶该货车的司机。 

(二)涉案货物的运费是向承运物流公司支付的,并由公司财务人员收取。

1.从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托运人已经将涉案货物的部分运费5000元支付给物流公司财务人员。

2. 申请法院调取的物流公司的社保清单证明,李某为物流公司员工。

(三)涉案货物的货损赔偿事宜是由承运物流公司处理,确认涉案货物是由其运输。

1.2016411日,托运人工作人员与物流公司员工韩某视频录音证明,涉案货损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到物流公司处要求拿回涉案货物的运单,韩某表示所有的单据都提交给保险公司了,并表示物流公司已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了,等先把两名司机死亡赔偿事宜处理了,回深圳后会处理货损赔偿事宜。

22016413日,托运人与物流公司财务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托运人要求拿回运单,李某表示他们不会不承认运输了涉案货物,把货损资料提交给他们,他们会走保险理赔。

32016629日,托运人与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就关于涉案货损赔偿协商事宜的录音证明,物流公司承认运输了涉案货物,该次交通事故的货损金额超过了他们的保险最高限额,仅是对货损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并表示走他们的保险要求上诉人提供索赔资料。

(四)涉案货物的货损索赔资料应物流公司要求已向其提供。

12017420日,托运人将涉案货物的索赔资料一套交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出具一份《索赔资料签收证明》加盖公章,并有员工欧某签名。

2.申请法院调取的物流公司的社保清单证明,欧某为物流公司员工。

二、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公章被鉴定为假章,而签名为真实的,仍具有证明力。

1.在一审中物流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一审判决以“《索赔签收证明》中的公章并非物流公司的备案公章”为由认定托运人与物流公司之间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与实际事实不符合。

2.涉案货损索赔资料是应物流公司要求提供,托运人向其提供索赔资料后,物流公司向托运人出具的资料签收证明,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索赔签收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不是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印章,物流公司可能同时使用着两枚印章,《索赔签收证明》上的印章虽然不是备案印章,但并不能当然否认不是物流公司使用的印章。

3.《索赔签收证明》全部文字内容均为物流公司员工欧某手写,物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手写内容并非欧某笔迹,欧某签名确认对索赔资料的签收,即代表物流公司对索赔资料的签收,故即使所盖公章并非备案公章,但签名确实是真实的签名,足以证明该《索赔签收证明》系由物流公司出具,具有真实性。

三、合同的成立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没有书形式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

1.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即签订书面的合同不属于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一审法院以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为由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2.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只要物流公司事实上实施了承运货物的行为,双方之间即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3.根据仓库出仓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商涉案货损赔偿事宜的录音以及李某等诉物流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鲁17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涉案货物由物流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粤BAP675号车实际运输发生货物灭失,根据《合同法》第十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托运人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4.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未尽妥善保障和安全运输义务,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给托运人委托其承运的货物造成损坏,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赔偿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偿金。

1.涉案货物从提取、运费支付、货损赔偿协商、货损索赔资料提交形成一个运输环节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货物是由承运物流公司实际运输,托运人与物流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造成本案货损事故,应当承担涉案货损赔偿责任。

2.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物流责任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物流公司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物流公司怠于赔偿的,权利人有权就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涉案货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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