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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物流企业对拖欠运费的留置权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拖欠
物流企业对拖欠运费的留置权 胡廷梅 托运人拖欠运费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对所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在实际经营中物流企业如何行使留置权呢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案情简要] 某公司拖欠某物流公司运费约7万元,某物流公司留置了某公司8批服装,声明保险价值25万元,某公司以货物丢失为由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货物损失25万元,某物流公司反诉主张运费7万元。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运费7万元,在某公司履行了支付运费后某物流公司返还留置的8批服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物流企业享有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明确规定了在托运人不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该条也有除外约定,如果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运输协议里约定不得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的,那么承运人不享有留置权,因为承运人以约定的方式自愿放弃留置权,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拖欠运费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托运人拖欠运费的情况一般都是以月结的方式结算,在约定的月结支付日并未按时支付运费,往往都是拖欠几个月以上的运费。托运人不履行到期的运费支付义务,承运人可以留置托运人的货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在实践中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留置多少货物合适货物托运时都被包装完整,承运人不能开箱检验内装的具体货物,货物价值也是托运人单方声明,确定货物实际价值是一个问题。留置的货物价值一般与拖欠的运输金额相对应。如果货物实际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留置货物的数量如果留置的货物价值明显高于运费的,承运人应留置相应的部分货物,如果货物价值远法确定的,承运人可以留置全部货物。 2、如果留置货物价值远远高于拖欠运费,因留置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留置货物目的是敦促托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在留置货物后应立即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收到留置通知后,要么支付所拖欠运费,承运人继续履行运输义务,要么置之不理继续拖欠运费,货物被留置。如果托运人明知货物被留置而拒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留置货物造成损失的,应由托运人自行承担。承运人在留置的过程中应通知托运人,最好用书面通知,并保留相关的送达证明。 3、托运人是否可以先履行抗辩权抵抗承运人的留置权托运人往往以所留置货物的运费还未到期,拖欠的运费与未到期的运费属于不同的债权债务,以此抗辩承运人要先履行运输义务。《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就案例中,承运人留置的服装与拖欠的运费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留置的服装与拖欠运费都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具有关联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判决书中并没有对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是引用但书部分,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企业,不需要与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某公司辩称物流公司应先履行运输货物的义务不予采纳。 三、留置货物的法律风险 1、留置货物的首要目的是敦促支付运费,在留置的过程中尽量避免扩大损失。不宜留置的货物不能留置,比如易变质、腐蚀的货物,不易保管的货物等。如果留置过程中造成了货物损坏,不但不能敦促运费支付,反而扩大的损失将在拖欠运费中抵扣。 2、在能确定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不能明显的扩大留置权。案例中留置的服装,因服装的吊牌价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虽然吊牌价有25万多,但实际价值仍无法确定,某物流公司留置全部8批服装并无不当。 3、在留置货物后,应及时通知托运人,积极与托运人就拖欠运费纠纷进行合理的、及时的处理,以免扩大损失。 4、与托运人进行交涉后,仍不支付运费的,应及时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纠纷问题。 5、留置的结果有三种:其一,支付运费返还货物;其一,支付运费,如因留置造成了扩大损失在运费中抵扣;其三,留置货物经过拍卖、变卖仍不能抵偿拖欠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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