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123发布时间:2023年9月9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胡廷梅,深圳保险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对新成立的一家企业的发展前景看好的,可以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以获取稳定的回报。从会计角度看,企业的财务状况分为资产和负债两大方面,而资产又包括金融性资产和非金融性资产。那么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下面我们来看看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新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什么

1、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2、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3、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是长期持有、利益与风险并存和禁止出售等。从这些特性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并不属于企业金融资产。像企业现金、应收票据、贷款及应收利息等才是金融资产的范围。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第三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一日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2]。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费;

保险金额;

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主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主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当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有主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的赔偿,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应当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时间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后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