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保险律师胡廷梅--“自己撞自己”交强险和商业险索赔大全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商业

“自己撞自己”交强险和商业险索赔大全


胡廷梅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索赔本车交强险、商业险


“自己撞自己”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本车车上人员包括本车驾驶员、本车乘客,以及本车投保人、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事故,即本车索赔本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在这种情形的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从保险理赔以及诉讼实务角度进行探讨分析。


一、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关于保险范围的规定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该条款未将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包含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即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能索赔交强险。


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不能索赔商业三者险。


根据以上条文,简要的概括就是,在交强险中,本车驾驶员、乘客、以及被保险人索赔本车的交强险是拒赔的;在商业第三者险中,本车驾驶员、乘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索赔本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拒赔的。在保险理赔实务中,这类案件的理赔绝大部分是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部分案件因案情不一样,客观原因不一样,保险公司也会考虑协商赔付或通融赔付。在诉讼实务中,这类案件获得法院判赔的情形远远大于保险理赔,判赔的标准因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不一,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二、对几种具体情形的索赔


(一)本车驾驶员索赔本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本车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身碰撞、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被甩出本车。以深圳地区为例,深圳中院于2014年8月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指引中规定,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这里的本车人员应理解为包括本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乘坐在本车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按深圳中院最新的指导意见,这类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在交强险内是判赔的,如果是被甩出本车后被本车碾压的交强险是不判赔的。


这类案件商业第三者险是否能获得赔偿呢在交强险被确认为赔偿的情形下,那么这类人员由车上人员转变成第三者的身份,可以被认定为第三者,但商业第三者险是属于责任险类,保险公司是按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这就要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如果本车被认定为全责、主责、次责,保险公司还是应按照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大小支付保险金赔偿。还有一种情形是,在这种情况下,交警认定为交通意外,交通意外是不划分责任大小,那么在商业第三者险能否获得赔偿,这类案件的争议较大,在诉讼中有判赔的,如惠东、惠州地区,有不判赔的如深圳地区。简言之,在商业第三者险内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在诉讼实务,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


(二)车上乘客索赔本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


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本车碰撞,或是被本车甩出车外被本车碾压,同车上驾驶员出险相似,因车上乘客与车上驾驶员是两种不同的身份,车上乘客转变为第三者身份的出险案件更普遍,车上乘客索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较车上驾驶员索赔更容易一些。这类案件的争议集中在第三者身份的认定上,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审判,车上乘客下车后被碰撞被认定为第三者身份争议不大,车上乘客被甩出后认定为第三者身份存在争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乘客一般是无责任的,因此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内更容易获得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索赔本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在本车上,属于本车车上人员的情形;另一种是未在本车上,被本车碰撞的情形。这里还应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情形,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的情形,简称为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在本车上,如被保险人可能是本车上的驾驶员,或者是本车上的乘客,这种情形类似前述的本车驾驶员、乘客索赔。虽然在身份上属于多重身份,但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是一样的,造成的伤亡结果是一样的,不能简单的以被保险人这一身份而拒赔。如前述,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关于车上人员的规定里并没有排除乘坐在车上的被保险人,因此在交强险内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在商业第三者险能否获得赔偿呢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是第三者险的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同时为车上驾驶员或车上乘客,其索赔理由同前述,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单纯的从身份上拒赔,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伤者或死者是被保险人属于拒赔案件,在伤者和家属的立场上,他们是第三者应获得赔偿,这类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一般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被保险人未在本车上被本车碰撞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符合第三者的身份,焦点争议还是在被保险人身份上的问题,这类案件的解决同前述一致。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投保人索赔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交强险条例未将投保人排除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投保人无论是从本车上下车后被碰撞还是在车外被本车碰撞,造成投保人伤亡的,都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条款是将投保人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同样存在身份的争议,解决问题类似前述被保险人出险案件。


三、立法目的与保险责任的冲突


《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重在于遏制交通违法,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事合法权益,这里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得到赔偿。


从《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更重在于保护受害人一方,因此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险更容易获得赔偿。商业第三者险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从最高院最新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保险法偏向于保护保险人一方,商业第三者险条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是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这与《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保护伤亡人员得到赔偿是相冲突的,而保险条款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如果一个交通事故,不涉及及道德风险,不涉及刑事犯罪,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伤亡的,符合第三者情形,商业第三者险还是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