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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无法查证事故成因的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保险


胡廷梅

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事故中,当事人各方按什么标准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又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本文以实际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驾驶粤B重型牵引车从东莞市东坑镇往黄江镇方向靠慢车道行驶,途经大朗镇富民大道汽车站路口段时,平板半挂车的右后轮碾压行人原告范某的双脚,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无法查证事故的成因。粤B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主挂两个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辩称是靠慢车道正常行驶的,原告是被骑摩托车者抢包并被拖行后,突然甩到平板半挂车的右后轮处,当时也及时紧急刹车,对造成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可以确定被保险机动车是在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对造成本次事故没有过错,不应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无责任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是由摩托车抢劫造成的人身侵权,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是由第三人(摩托车抢包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引发的,第三人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失承担根本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杨某是否负有事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时杨某存在超载行为,违反了道交法48条规定,导致涉案车辆异于常态,影响了其回避危险发生的能力,故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对于原告是否有负事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时原告站在道路一侧等公共汽车,未进入非机动车道,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存在过错,故不应负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法院根据被告杨某的过错程度,认定由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余损失可向第三人(摩托车抢包人)追偿。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多元。

[案件评析]:

一、法院对交警未划分责任的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在一些交通事故的责任成因不能查明,或者是交警也不好确定怎么来划分责任比例对各方当事人都比较公平合理时,交警往往把这个划分责任的重大权力推给法院去处理。法院一般根据交警档案和庭审情况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大小,本案中法院对事故责任划分比较公平合理,虽然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主要原因是由摩托车车造成,但原告受伤确属无辜,肇事者逃走仍未归案,如果判机动车无责那原告所受损失不能得到有效赔偿,如果把机动车牵涉进来那就可由保险公司来支付大部分赔偿,因为在交强险内是不划分责任大小,只要机动车有一点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再加上机动车又有超载行为,最后法院根据整个事故情况划分出了责任大小,由机车车承担次责任,摩托车抢包者承担主责任。

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是否一定是先刑后民

民事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刑事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是先处理刑事诉讼后处理民事诉讼,公安部门已对本事故的抢动案件立案侦查,理应先追究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一直未归案,所以还处于侦查阶段。原告是否可以就民事诉讼先行起诉到法院,答案是肯定的,但法院是否就会因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判,从本案审理中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受刑事部分因素的影响,并且还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大部分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一般都是先处理了刑事部分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部分的赔偿,而且法院也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嫌疑人一直在逃,对刑事部分在短时间内无法处理,法院也会先对民事部分做出处理,可以看出在特殊情况下并不一定都是按先刑后民的原则。

三、法院对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的常规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法院一般根据此规定都会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了,但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商业险部分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对没有划分责任的事故是很难进行顺利理赔的,在这种案件中第三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或者被保险人在赔偿第三人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

2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以上两条的规定都很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划分的,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都会对受害方更有利。保险公司不但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而且在商业险部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

这里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如果无法划分事故责任,将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案件中如何防控法律风险呢

1、尽量收集能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无法查证事故成因,对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案件,保险公司在做现场查勘时要更加仔细,注重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过错的证据,如果能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或线索,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确定事故责任,或者在诉讼中也可请求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确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法院一般也会进行责任划分。

2、在无法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可以考虑协商赔付,在有减损的情况下也可以合理赔付,毕竟诉讼的最终结果也是全额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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