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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车上乘客掉落车下是否属于第三者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18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保险

车上乘客掉落车下是否属于第三者

胡廷梅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乘客一般在车上乘客险项下理赔,如果车上乘客掉落车下,又如何认定呢,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索赔权益,如果认定为车上人员只能在车上乘客险限额内理赔,如果认定为第三者,可以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两者的理赔金额显然有很大差别,这是导致在理赔时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那么车上乘客掉落车下的事故中如何认定伤者的身份呢

我们先看看两个不同的案例:


案例一:刘某从行驶中的摩托车后座上摔下,掉落在地上受伤,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第三者拒赔,遂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定不属于第三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王某从行驶中的货车副驾驶上摔下,货车后轮碾压王某腿部受伤,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只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拒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为第三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者 — 接触说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是否认定为第三者,与车上人员掉落地上后是否和机动车有接触有重要关系。第一个案例中刘某从车上掉到地上受伤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过程,与机动车没有发生任何的接触,法院最终认为刘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在第二个案例中,王某从车上掉下后又被机动车碾压,王某与机动车发生接触,其受伤的结果与机动车的碾压有因果关系,被法院认定为第三者。这里有两个过程,前一个是掉落地上的过程,后一个是汽车碾压的过程,如果在前一过程中受伤,那么其情形和案例一是同样的,后一个过程是认定王某属于第三者的关键原因。这是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者的通说—— 接触说。


如果无法认定是否有接触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呢大部分法院会结合有利于受害人说。


案例:某货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掉落到河里,造成张某死亡,张某为副驾驶乘客,张某的尸体是在车外发现的,后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的死亡原因上,是溺水死亡还是被车挤压碰撞死亡,各方分歧很大,最后法院认定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内赔偿。


法院的判决是有些争议的,从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争议比较大,难以认定的情况下,还是偏向受害人一方较多。


车上乘客转化为第三者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每个案件受伤的过程不同,受伤的部位不同,都可能导致被认定的身份不同,但目前实际案件中法院还是采纳接触说的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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