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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主体是谁?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123发布时间:2023年8月25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购买财产保险必然是需要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为了减少纠纷,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知识也是需要储备的,比如签订主体是谁?第一受益人是谁?

  胡廷梅,深圳保险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财产保险方向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始终从客户角度出发,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诚实的品质和严谨、理性、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赏。

财产保险合同签订主体是谁?

  一、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2)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3)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2)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是比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条款内容,常见的如特别约定条款等。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非格式条款内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比如某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女士,该车的第一受益人为甲租赁有限公司。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词,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又会使人产生似懂非懂的感觉。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通常,如果被保险车辆等标的物同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作为出卖人的销售公司会和买受人、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由买受人支付保费,但要以出卖人作为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买受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付款,必须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相应权利,以此方式来确保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将有关权利人约定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显然做法不同,处理程序也不会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涉及的主体称谓除投保人、保险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所谓“第一受益人”之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尚不多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更是不应该出现。但是,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它已经被大量地嫁接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来。

  此外,除部分银行的贷款办法曾使用“第一受益人”一词,法律规定中鲜见该词出现,致使对于“第一受益人”的定性出现了见仁见智的看法。有人曾提出,不应主动追加“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若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另案主张权利。另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受益人”,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建议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澄清认识。

  胡廷梅 广东深圳知名律师,承办财产保险纠纷案例近千件, 熟知客户所在领域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能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意见,可使案件的解决结果符合法律公正的原则,又能让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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