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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仲裁与诉讼有哪些不同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仲裁
  仲裁与诉讼有哪些不同


胡廷梅

当我们在起草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合同时,对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好还是选择诉讼好纠结时,是否对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有一个清晰的对比了解。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同仁的意见并结合仲裁、诉讼实务,对仲裁与诉讼进行比较。

区别

仲裁

诉讼

约定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书面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并明确的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争议管辖约定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对第三方进行仲裁管辖约定。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较多,可根据有利于原告方或就近原则进行选择具体的管辖法院。

立案主体资料

申请人主体资料、被申请人主体资料。申请人是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是公司的提交网上打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能列第三人。被申请人一般只能列一个。(一位同仁提供的信息,他代理的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是个人,在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后,仲裁庭仍然要求提供派出所盖章的人口登记信息,网上打印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行一定要工商局盖红章的证明文件)

原告主体资料、被告主体资料、第三人主体资料。原告是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打印的居住信息复印件。网上打印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被告主体资料使用。

被告可以列多名。可以列第三人。

授权文件

授权书内容不能出现“诉讼”二字,一定要写仲裁请求,立案的工作人员很认真,你这是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要求,得重新提供。

也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授权书中写明即可。

证据材料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需要多准备一套,即被申请人一套,仲裁委员会两套。

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提交一套,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有几个被告提交几套。有第三人的,第三人一套。

财产保全

立案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在交纳仲裁费后向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一般选择财产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拿到仲裁委的保全函后到申请人选择定的法院递交资料。

仲裁财产保险向法院递交的资料有:财产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料一套同向仲裁委立案时递交的主体资料,仲裁立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保全函原件,向仲裁委递交的证据资料一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帐户的银行水单或余额证明,担保人需要到法院核实身份。(也可以找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保险公司最新又推出一款财产保全保险)

在立案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应的担保。

受理费

仲裁的受理费高出诉讼的受理费几倍,如果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则需要拿到向法院交纳的保全费发票再到仲裁庭变更仲裁请求写明保全费金额并且交纳增加保全费金额的仲裁费。

有简易程序收费和普通程序收费,一般先按简易程序收费,即按低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保全费的不再计算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方垫保,最后判决时再确定由哪方承担,

审理人员

仲裁表面上看起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其实仲裁案件一般都有一个仲裁员审理,那么这个仲裁员必须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指定,事实上这一般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那么最后仲裁员一般都是有仲裁委指定。当然如果案件由三个仲裁员审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指定。

当事人一般不能自行选择审理案件的法官。

审理期限

仲裁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快,仲裁也涉及到送达、公告、鉴定等各种延期的可能性。仲裁比诉讼快一点的主要原告是仲裁是一裁终裁,没有上诉审,即使对仲裁不服,也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这一程序相当于上诉审的期限。

诉讼有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等法定程序,有些案件因经历的审级较多审理期限拖得较长。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撤销仲裁期间停止案件执行。但撤销仲裁一般都很难,也就是说即使仲裁裁得不公,只要没有明显的程序违法,当事人是很难撤销仲裁的。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对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如果对省高院的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庭请求审理。当事人的诉讼救济途径更多,但相应的时间需要更长。

律师费

仲裁可以支持部分律师费,但不要期望太高,一般不会全额支持,仲裁委有自己的标准并且很低。(一位同仁提供的信息,他代理的仲裁案件,仲裁胜诉了,但仲裁支持的律师费还不够实际律师费的税费。)

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院支持该诉讼请求,如果合同中无约定的则不支持律师费。法院支持的律师费金额一般以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确定。

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期间达成调解协议,需要递交书面的调解协议书,仲裁委以调解协议书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即便是调解结案,仲裁费收费也不低,仲裁委的每个安全最低收费一万元,调解结案的也要收取一万元的受理费。

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的,双方到法院作调解笔录,不要求是否有书面的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

退费

仲裁调解书原件一份,仲裁费交费发票复印件,当事人的收款收据一份,仲裁委审批的退费申请书一份。

退费表、受理费发票复印件、法院裁定书复印件、收款收据。

执行

先到仲裁委秘书处要一份执行函,再到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不盖生效章,仲裁案件的执行由中级法院。然后按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要求的资料,提交相关资料。

先盖生效章,再准备强制执行的资料,主要包括主体资料,授权,生效法律文书,财产线索(如有最好)。

  仲裁的主要缺陷:

  1、主体问题,仅限于合同双方。如果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不属于仲裁范围,不受理。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又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因被保险人不是合同一方,不能申请仲裁,但保险合同又约定仲裁管辖,法院一般也不受理,这就面临两不理的风险。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合同是甲、乙两公司签订,并约定仲裁管辖,而实际履行合同的又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发生争议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双方有仲裁约定为由不受理,后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我们的仲裁请求将甲公司以及甲公司的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结果仲裁委也不受理,只能列合同中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再后来是将甲公司不列为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作为证据使用,只列实际履行合同的子公司为被告,直接将往来的对帐等其他证据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2、救济问题,仲裁不公的救济途径比较单薄。仲裁是一裁终裁,但谁能保障这一裁的公正性。仲裁案件虽然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但实际上很难也很少有被撤销的,从同行们提供的信息反映,向中院申请撤销的案件没有一个被撤销的,基本上仲裁是什么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还可以走多级救济途径相比,发现仲裁裁决不公很难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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