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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财产险火灾事故索赔中的法律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14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财产险,火灾事故,保险索赔

财产险火灾事故索赔中的法律问题

胡廷梅

     财产险火灾事故一般损失惨重,过火后大部分的财物被烧毁损失难以确定,索赔时间较长,索赔难度较大,在火灾案索赔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火灾事故的定性问题

财产险火灾事故多发生在易燃、易爆性产品的企业或工厂,比如生产锂电池的企业、加工生产泡沫塑料类产品的企业、纸制品生产、印刷的企业、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等等。对火灾的定性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引发的火灾,比如锂电池的自燃自爆引发的火灾,在投保时应注意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或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免赔,在财产险条款中大部分的保险公司是赔付的,但仍需要注意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将此类出险归为免赔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外因诱发火灾,又包括三种情形,其一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引发的火灾,其二是厂房的电线短路引发的火灾,其三是厂房装修施工或在建工程施工引发的火灾。这些火灾事故都是比较常见和多发性的。火灾的定性一般由消防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报告,是己方原因,还是第三方原因,还是有故意的纵火行为,消防部门都会作出权威认定。己方原因和第三方因原因造成的火灾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涉及故意纵火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是拒赔的,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 火灾事故的损失确定

火灾事故中的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库存产品等流动资产损失

    流动资产损失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过火后流动性资产一般都被烧毁,往往财务凭证或记帐凭证等帐簿一并被烧毁,流动资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定。对流动资产的确定会出现一个致命的问题,一般的企业有两套帐吧,内帐和外帐,内帐是实有资产,外帐是名义资产,会计师评估的是实有资产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会向税务局调出外帐,这个相差就非常大了。比如,一家印刷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会计师评估的库存为300多万,而从税务机关调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的库存为70多万,法院最终会认定哪一个数据呢法院会认为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据资料证明力大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原始资料都是被保险人自己提供的,但最终还是会采纳税务机关调出的数据。这种数据之差在内外帐一致的企业是不存在的,但内外帐不一致的企业还是应引起重视。

(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失

 机器设备损失的争议在于是两点,第一点是机器设备的价值问题,投保时对机器设备的投保金额高于或低于保险价值,在投保时为了少交保费往往会低估保险价值,这种做法会造成出险后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为不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理赔时会以保险金额除以保险价值再乘以实际损失的比例赔付计算出保险赔款金额。第二点是机器设备是全损还是修复,如果是全损是按重置成本计算还是按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这些都会产生争议,全损还会涉及残值扣除金额的确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通过第三方检测,损失的计算方式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计算法。

(三)房屋建筑物损失

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损失的争议同样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修复与重建之争,可以交由第三方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如果鉴定为危房、不宜修复或修复后无法达到正常的使用价值等,那么是需要重建的。二是工程造价之争,可以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评估的工程造价有异议,并且差距较大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重新预算。

三、受损财产是否为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租用的厂房

租用的厂房,租赁合同一般需要进行备案,承租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租赁合同备案不是必不可少的投保或理赔要件,主要是方便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列明的财产地址,经过保险公司投保审查后,同意承保,那么视为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但也有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提出异议而拒赔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保险利益有审查的义务,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应视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出险后又否认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前后自相矛盾,在诉讼中很难抗辩成功。对投保人来说租赁合同备案对保险索赔更有利。

(二)租用的设备

     租用的设备应在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列明,对保险利益的审查同租用的厂房。即使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对设备进行了投保,也只能获得一次保险理赔。

      (三)转租后他人存放的财产

       投保人将厂房或仓库转租后,他人存放在被保险地址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分不同情况处理。投保时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那么他人存放在被保险地址的财产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严格要求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财产,那么只要存放在被保险地址的财产都属于保险责任。

     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暂存、暂寄于被保险财产地址的物品,这类财产严格意义来说都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但对被保险人有相关利害关系,被保险人对此类物品的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对受损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此观点存在不同的看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存放在被保险财产地址的物品,只有被保险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才属于保险责任,具体还是要看投保时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范围。

     四、保险代位追偿

     火灾事故如果有第三方责任,都会涉及到追偿问题,比如因第三方装修工程或其他工程改造施工等引发的火灾,过错一方对火灾的损失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并不影响保险理赔程序。实践中如果第三方责任人是单位的,更容易追偿,如果第三方责任人是个人的,追偿难度较大。所有涉及向第三方追偿的案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应注意收集第三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方的主体信息、财产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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