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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运单上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法律风险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保险


胡廷梅


运单上打印或填写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发生货损后如何认定货物价值、货损金额,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存在哪些风险


[简要案情] A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手写托运单上写明货物名称为手机,B物流公司货运单打印的货物名称是配件,托运人栏有A公司员工签字,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A公司以手机主张货损赔偿,B物流公司主张运输的是配件不是手机拒绝赔偿。协商未果A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丢失的货物是否是手机,A公司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品名为配件,A公司员工在货运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定该批货物为配件。由于A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批配件的价值,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丢失货物的价值,因此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一、运单的填写错误将面临索赔不能


货运单上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不管是托运人的错误还是承运人的错误,主要目的是想规避运输中的盗窃风险。这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托运人自己将货物名称填写错误,这种情形主要是托运人想规避风险,承运人的过错小,另一种是承运人将货物名称填写错误,这种情形主要是承运人想规避风险,承运人的过错较大。在实际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还是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在物流运输中发生盗窃高风险的一般是电子类产品如手机,贵重金属如黄金,还有就是服装类产品。手机一般错写成配件,贵重金属一般错写成工艺品,服装一般错写成配件或者物料。不管是托运人填写错误还是承运人填写错误,一旦发生货物丢失都存在很大风险,托运人往往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丢失的货物就是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二、法院的认定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在举证责任上,A公司主张是手机,B公司主张是配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认为A公司不能证明托运的是手机,承担举证不能,但B公司在确认货物丢失的情况下也无法证明托运的货物就是配件。其次是货损金额认定上,货物发生丢失是没有争议的,那么不管是手机还是配件总是有价值的,法院以货物品名不符完全驳回诉讼请求还是有些商榷。


三、托运人的风险及防控


1、托运货物时应正确填写托运单,货物名称应实际填写,声明货物价值,选择保价运输。在声明了货物价值后,即使货物名称不符,至少货物价值在那里,对查明货物价值是有利的,选择保价运输是为了防止运单限责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后只能获得运费几倍赔偿。


2、承运人打印的托运单应核对后再签字确认,发现打印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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