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产保险佛山分公司违法经营被查处 责任人被处罚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粤保监罚〔2013〕24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平安 (60131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住 址: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 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
主要负责人姓名:唐继国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实列支费用,金额较大。
二、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向你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保监产险[2012]646号)后,你分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核查,你公司申辩事由不影响原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辩理由不成立。
你分公司不实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法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分公司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你分公司《关于班子分工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证据,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你公司原负责人陈明分管共同资源和三级机构,副总经理李东分管个人中心和渠道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刘建跃分管团体中心,上述3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原主要负责人陈明警告、罚款2万元,并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予副总经理李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原副总经理刘建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