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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少女再诉中国太保 二次索赔金额达38.3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追踪报道

  日前,记者了解到车祸少女(详情请查阅本报在2012年5月14日d15版刊登的《花季少女被撞重伤太保拒绝先行赔付》和2013年1月7日d7版刊登的《17岁少女遇车祸获赔误工费8000多元》)家属的二次索赔并不顺利,他们只得再次向惠州博罗人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司机所属公司、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要求赔偿2012年2月29日之后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8282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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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索赔两上法院

  2011年4月,读初三的小慧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因小慧家属无法承担数十万的医药费,2012年3月,小慧家属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以及所在公司、太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先行赔付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总计311342元,并请求判令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2年5月7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国太保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小慧损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318.33元;肇事车辆所属公司赔偿小慧交通事故损失213214.80元,承担上述公司保险的中国太保负有先行赔偿责任。

  但太保财险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误工费8138.33元的认定。2012年底,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太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次索赔仍需起诉

  由于此前索赔费用仅是2012年2月29日之前发生的费用,而之后至2012年11月6日小慧出院,又产生大量费用,而且经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惠构成8级伤残。小慧家属委托律师向中国太保提出能否由第三方受害者身份直接理赔,但该公司以不能直接赔付给第三方为由拒绝。

  此后,律师找到深圳市保险消费者维权服务中心调解,但在协调过程中因小慧家属索赔的金额与中国太保给出的理赔金额在关于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上存在差异,相差达16万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中国太保回复的清单,在误工费上,小慧家属方以平均工资计算为33580.56元,而中国太保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2406.16元,其中误工时间上也相差较大;后续治疗费上,小慧家属按医生医嘱要求计算需65000元,而中国太保只赔1万元;在残疾赔偿金方面,小慧家属以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惠构成8级伤残,提出索赔161384.88元,但中国太保以城镇9级伤残标准只赔107589.92元。

  今年3月6日,因相差金额太大,小慧家属无法接受,只得委托律师再次向博罗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将肇事司机、司机所属公司、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太保告上法庭。
  本报2012年5月14日d15版刊登的《花季少女被撞重伤太保拒绝先行赔付》一案日前有了最终审判结果:中国太平洋  (60109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小慧损失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318.33元;深圳市丰盈永旺物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利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仍需赔偿小慧的交通事故损失213214.80元,承担上述公司保险的中国太保  (60160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深圳分公司负有先行赔偿责任。其中,存在争议的误工费问题,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慧于2011年6月完成义务教育即可就业,因事故受伤丧失了就业机会,导致其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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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原由:花季少女被撞 索赔31万

  2011年4月,即将初三毕业的小慧因遭遇交通事故重伤。事后,肇事司机及所在公司除送来5万元慰问金之后,便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但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产生医疗费250889元,并欠博罗县人民医院143865元医疗费。

  2012年3月,小慧的母亲刘女士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以及所在公司、太保深圳分公司先行赔付截至2月29日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总计311342元,并请求判令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初中生遇车祸能否获赔

  小慧将在2011年6月完成义务教育学业后,有机会参加工作,获得收入,而本次事故受伤丧失了就业机会,导致其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给予赔偿误工费。误工时间以小慧毕业的第二天即2011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2年2月26日止,共257天。刘女士请求按2010年度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计算,要求赔偿误工费共8138.33元(950元/月÷30天×257天)。一审时该请求获得博罗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太保深圳分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小慧事故发生时只有17岁,且事故发生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可能参加工作,因此不可能有误工费。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小慧在完成义务教育后,有机会参加工作为由支持误工费错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8138.33元的认定。
  二审结果:误工257天 赔偿8000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受伤期间在校读书,九年义务教育后,应参加工作,因伤不能参加工作,必然导致收入的减少。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确定了以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受伤长时间不能工作,存在误工的事实,至于收入状况,原审采用最低工资标准妥当,因此驳回太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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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这次的上诉已经结束,但2012年2月29日之后的费用仍未赔偿,受害人家属与肇事司机、运输公司和太保深圳分公司的纠纷仍未结束。记者从小惠的代理律师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处获悉,目前小慧已经出院,正处于二次索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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