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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司机从车上高坠死亡是否属于第三者险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26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死亡保险



胡廷梅


司机从静止状态的车上坠落死亡,其身份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普通意外事故还是交通损害事故,如何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本文就题述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简要案情]王某为运输公司司机,驾驶重型牵引拖挂车,主挂车为不同的车辆所有人,王某将机动车停在修理厂内,下车爬上挂车,从挂车上摔下致死,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将案件移交派出所处理,派出所认定为高坠死亡。

法律问题分析:


一、案件的定性问题

定性的争议是本案属于交通损害事故还是普通意外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73条可以看出如果是交通事故,交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将案件移交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最终出具的结论为高坠死亡。显然本案的死因并不是交通损害致死,而是高坠死亡,即普通意外事故。


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司机本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范围,但司机从车上下到地面,空间发生了变化,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案中的司机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但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一般是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的,即不包本车驾驶员及乘客,但实践中因案情不同认定的情况也不同。法院将车上人员认定为第三者的案件,一般是交警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经将车上人员认定为第三者,并且划分了事故责任。而本案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是无法适用《道交法》76条来判定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赔偿责任分析


司机是在工作中受伤死亡,属于工伤的范围,运输公司基于劳动关系是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假设认定挂车存在侵权,那么挂车车主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这里的工伤赔偿责任和人身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死者家属在主张工伤赔偿后还是可以向挂车车主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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