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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对重庆法院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责免赔案例的一点看法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责任险



胡廷梅


继北京法院车损险按责赔偿无效后,重庆法院又出现了一个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无事故责任无赔偿责任无效的案例,引起广大同仁讨论。笔者在此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无事故责任无赔偿责任发表一下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案情简介


彭某驾驶货车与张某的车辆相撞,张某受伤,车辆受损,彭某负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系陈某所有,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险6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保险公司以无事故责任拒赔。一审法院全额支持陈某获赔11万元。二审法院纠正不足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改判车损险赔偿2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维持一审法院5万元。


二、对案例的一些疑问


1、张某驾驶的车辆是私家车还是营运用货车从公布的案例中没有说明。

2、驾驶人张某和车主陈某是什么关系雇用关系,还是借用关系,或是委托驾驶,案例中也没有说明。

3、投保单是否有投保人签字确认

4、公序良俗对保险条款效力的影响


三、一些法律问题探讨


1、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


驾驶人张某与车主陈某是什么法律关系,直接影响到是否存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认定。如果张某与陈某不存在雇用关系,比如借车的借用关系或者是委托驾驶关系,陈某对张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伤受不属于工伤,那么不存在陈某基于雇用关系对张某的赔偿责任。从侵权关系分析,陈某的车也不存在对张某有侵权责任。既没有雇主责任也没有侵权责任,陈某对张某就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那么陈某向张某支付赔偿就属于无法律义务的自愿赔偿。陈某赔偿张某后,张某仍然可以侵权之诉向全责方主张赔偿。陈某的这种自愿赔偿法院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是存在争议的。深圳法院的判例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张某是陈某雇用的司机,是雇用关系,那么陈某的赔偿责任又如何认定张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竞合,如果张某有社保,又会出现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之争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在之前也有探讨过,深圳法院还是采纳了工伤保险赔付后商业保险可免责,如果社保未赔偿到的部分仍要由雇主承担的赔偿部分,陈某赔付后还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获得赔偿。如果张某没有社保,张某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陈某承担,陈某应赔偿张某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也应陈某支付保险赔偿金。这里还是遵循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责任无赔偿的规则。责任险的首要规则就是“无责任无赔偿”,但具体是什么责任,是侵权责任,还是雇主责任,还是合同责任,一般在保险条款中是没有具体明确约定的。比如依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但依雇主责任又要承担赔偿,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赔还是不赔,各个法院的认定并不统一。


2、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对保险条款效力的影响


审查投保单上是否有投保人签字确认是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签字确认,根据保险法解释二代签字的交纳保险费后的也视为投保人的追认,这种有投保人确认的投保单,保险免赔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中并没有说明投保单是否有陈某签字(这里假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如果没有陈某签字,也没有代签的情况,即投保人签字栏是空白,法院认定免赔条款无效是没有争议的,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单有陈某签字,包括代签的情形,那么法院认定免赔条款无效是有争议的。


3、公序良俗对保险条款的影响


法院引用公序良俗认定保险免赔条款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公序良俗对保险条款效力有多大影响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什么怎么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在此不作进一步分析论述。笔者认为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首先适用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解释或最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再次是地方规章或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等等。在没有前述的参照标准的情况下再适用公序良俗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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