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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自身患有疾病在旅游中猝死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自身患有疾病在旅游中猝死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胡廷梅律师

在旅游合同中,与运输合同一样,存在着转委托,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一般将游客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而实际履行旅游合同的又可能是当地的旅行社,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游客自身患有疾病,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或猝死,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朱某为75岁高龄老年游客,参加援疆旅游,与M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M旅行社后将朱某组团转委托到G旅行社,朱某在高原地区旅游时,因自身疾病突发,抢救无效猝死,后朱某某等将M旅行社、G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M旅行社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G旅行社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案例评析:

一、旅游中的人身损害,是以侵权之诉还是以合同之诉?游客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依据《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一条第2约定,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游客以侵权之诉规避了合同不利约定。

1.原告提供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朱某根本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示朱某为急性心肌梗猝死,均证明朱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

2.依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一条第2条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被告不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3.依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告不承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旅游者自身原告造成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游客方以侵权之诉主张赔偿,规避了合同对自身不利约定,以过错责任划分赔偿责任。

二、朱某为急性心肌梗引发的心脏性猝死,从发病到死亡仅几个小时,在发病后及时的联系当地医院进行抢救,也及时的通知家属,被告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依据《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一条第3约定,被告不构成合同违约,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1.原告称朱某于2019年10月21日早上7点半左右,起床后昏倒,该时间段为游客在酒店休息时间,并非在旅游的行程中,属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从抢救记录显示医院救护车于8点10分到现场,整个过程已进行了及时的抢救。

2.2019年10月21日当天,被告就安排工作人陪同原告及其他家属乘机前往新疆,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为原告及家属订购回程机票,为此垫付机票费用。原告要求退回团费,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团费16598元。

3.游客在酒店休息期间属于自行活动期间,依据《境内旅游合同》第十一条第4条约定,自行活动期间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朱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其死亡结果不存在侵权行为,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1.从原告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朱某系急性心脏性猝死,其死亡结果与其自身疾病存在因果关系。

2.从平安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朱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各种疾病,出团通知书及旅游风险告知书均提示本次援疆旅游存在因地域、环境、长途旅途等引发身体不适,可能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或者引发疾病等,请务必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名的提示和警示,被告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

3.朱某签名确认了本人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份情况,确认其本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旅游行程活动,并承诺如因本人对身份健康情况的谙存在虚假说明或过分自信导致可能发生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本人承担。朱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签名应明知其法律效力和后果。

4.本案的损害结果没有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死亡的损害结果系由朱某自身疾病导致,没有侵权行为人,被告对朱某死亡结果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依据过错比例对责任进行划分,旅行社均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对判决结果表示可以接受,原告方因自知自身存在过错,也表示可以接受判决结果,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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