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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运费与货损如何抵扣,谁欠谁?

12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运费与货损如何抵扣,谁欠谁?

胡廷梅律师

在运输合同中,发生货损后一般采用抵扣运费的作法,对货损进行赔偿,但货损金额如何确认,待结运费如何确认,在抵扣的金额有争议时,如何进行抵扣,到底是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费,还是承运人应当支付货损赔偿金额?

案情简价:A公司委托杭州B公司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损,A公司向上家托运人支付赔偿金259197元,A公司以运费抵扣货损,杭州B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运费79600元,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杭州B公司运费67000元及利息,判决杭州B公司支付A公司货损104185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货物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1.A公司实际向上家托运人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赔偿金259197元,这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而另一方面A公司的物流责任保险公司公估的损失金额为214185元,最终与保险公司协商赔付的金额又是110000元,这里出现了三个金额,到底货损以哪个金额为准。 

2.A公司和杭州B之间的法律关系,与A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两不同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定损具有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少赔、不赔的因素,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往往要低于实际损失金额,但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一般为法院参考的依据。

3.而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的金额,往往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协商,也可能存在保险公司拒赔因素的通融赔付等等因素,但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的金额比核损金额更低,离实际损失金额就更远,一般不应视为实际损失金额。

4.在排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回到原本的运输合同纠纷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托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那么法院一般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在没有保险赔付情况下,全部由承运人赔偿下,没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差异,损失金额就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那么如果在有保险赔付情况下,也仅仅是扣除从保险公司已获得的部分赔偿金额,仍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5.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货物的损失,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6.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处理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仅仅是部分金额,且这部分赔偿金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而被保险人对于未获得保险赔偿部分损失仍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

二、运费如何确定? 

1.运费一般以双方的对帐确定,但实际上的对帐往往做不到规范化,对帐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极少,这方面应当加强管理。

2.微信、QQ、邮件等电子证据也可以作为双方对帐的依据。

3.运费发票、已支付部分运费的银行流水也可以作为确认未支付运费的依据。

三、利息如何计算?

1.运费应当从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抵扣,后期则不存在利息的计算,互负债务是可以主张相互抵扣,抵扣后,如果还应当支付运费的,则应当计算利息,如果还应当支付货损赔偿金的,则同样应当计算利息。

2.运费和货损赔偿金都是需要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在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均存在占用他人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法院在运费上支持利息,而在货损上不支持利息显失公平。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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