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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运费金额如何确认及责任承担

12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运费金额如何确认及责任承担

胡廷梅律师

在运输合同中,拖欠运费是常见的纠纷,运费抵扣货损也是争议的焦点,托运人主张货损赔偿,承运人主张支付运费,运费如何确认,独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发生货损,货损由A公司的上家托运人自行走保险理赔,A公司主张上家托运人扣了保险免赔额部分损失,要求在B的运费中抵扣,B公司称并未实际扣款,不存在抵扣运费,因此产生纠纷,A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运费并按贷款利率1.5倍支付利息,独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一、运费金额如何确定? 

1.20181月9日,原告B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B公司向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第9条第2款第4项9.2.4甲方(A公司)的义务中明确A公司应当按时向原告B公司支付运费。

2.20185月份签订了《补充协议》第2条的约定,被告A公司应当在每月30日前确认上月运费账单金额,逾期没有确认的,以原告B公司出具的账单为应付金额。

3.被告A公司在收到原告B公司向其出具的对账单后未按照约定在每月30日前确认,且被告A公司于20194月16日收到原告B公司发出要求被告支付20184月运费168967.49元、20185月运费183726.52元、20186月运费8458元、20189月运费648.75元,合计运费361800.76元的律师函后也没有对B公司主张的运费金额提出异议,在本案开庭前双方调解过程中也没有对运费金额提出异议,即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对账单的真实性确认,且根据《补充协议》第2条的约定,本案被告拖欠的运费金额应当以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确定的361800.76元为准。

4.被告在开庭前并未对原告对账单确定的运费金额提出异议,且在庭审中也确认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每一票运输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仅在庭审中提出应扣减部分运费金额,但也明确确认对其主张扣减的金额并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主张的运费均为2018年的运费,被告A公司最迟也应当在2018年底对运费的金额予以确认,被告于2019126日才在庭审中主张扣减违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拖欠的运费金额为361800.76元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二、拖欠运费的利息如何计算? 

1.原告B公司已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妥善的履行了运输服务,最后一单运输结束至今已一年多之久,而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运费支付义务,给原告扩大了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涉案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涉案损失利息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A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2.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类似判例,侵权人以及违约方拖延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法院判决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承担利息赔偿责任。

1)深圳市罗湖法院(2019)粤0303民初30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利息为金钱债务的法定孳息,该案被告具有拖延赔付的恶意,判决该案被告在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

2)深圳市罗湖法院(2018)粤0303民初24401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在履行了保险支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并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自然人独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被告张慧慧系被告A公司的独资股东。被告张慧慧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A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因此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张慧慧应当对本案A公司支付运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深圳市中级法院类似判例,独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中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2614号民事判决书中,深圳中院认定该案被上诉人王晶为鑫隆达公司的一人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鑫隆达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判决被上诉人王晶对鑫隆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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