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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买的保险该怎么分?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6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离婚之后,买的保险该怎么分?

  案情回放

  张涛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一次商务旅行中邂逅了年轻漂亮的莹莹,俩人很快坠入爱河。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惑

  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

  最近,新浪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 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解放网-新闻晚报 谭芳)
  保险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如何进行分割

  新浪财经保险频道本期专家坐堂,邀请朱柏林老师为网友答疑解惑,朱柏林,先后在广聚能源、南油集团、中国石化等公司工作,2001年进入保险业,现任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高级组经理。曾在深圳晚报、深圳都市报、晶报、保客、大众理财、保险文化等报刊杂志发表保险文章。曾接受南方日报、中国保险报采访和从事中国保险服务网和中国保险网顾问专家在线咨询各类保险解解答、多个保险论填超级版主。

  网友提问:请问夫妻一方利用家里的钱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夫妻一方的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朱柏林回答:人寿保险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保险法》上无法找到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来寻求答案。

  先来看看哪些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新浪财经)
   夫妻离婚 保险作为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随着当代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夫妻还为此闹上了法庭。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是保险又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除了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手段一:购买保险

  通过购买保障型保险为不可预知的意外和疾病做些准备。购买基金型保险产品可以在获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时为未来的婚姻生活预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财务空间。许多夫妻在为各自父母、亲戚的花费问题上意见不一,擅自动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使这类矛盾更加恶化,而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一些保险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另外可以选择性购买一些分红型寿险,投保人可以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财力状况,调整保额、保费及缴费期,并且可以方便的从投资账户中提取资金,达到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在保险合同或者信托产品购买合同上,均会出现受益人这一栏。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留下空白,即认为受益人为购买者本人。保险法对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为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订立的这份购买合同,即被视作个人财产。一旦发生变故,则将作为遗产而非共同财产进行处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购买合同类理财产品,在填下受益人这栏时,一定要仔细思量:明确受益者究竟是谁,免去可能出现的麻烦。
  婚前购买保险要看你的缴费形式,若为一次性付清保费,那么为你自己的个人财产。若保费在婚后也有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续交,那么婚姻期间的保费则要视为夫妻共同双方财产了。

  关于财产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一方或双方名义为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并在此期间取得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毫无疑问的。

  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投保,或婚前财产婚前投保但在婚后取得保险金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前个人保险缴纳保费的,离婚时补偿对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如果参加的是分期缴纳保费的财产保险,由于这种保险的合同期较长,保金累计数额大,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离婚,则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合同的,按所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则除去需要扣除的费用后,剩余保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后,要通知保险人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针对不同的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对剩余保费予以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的保险赔偿,因其具有特定用途,应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这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2项中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这部分保险金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互为夫妻的人身保险,由于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的事实发生,则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彼此之间不再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所以此时应终止保险合同,退保后的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没有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即可得到保险金,并且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该费用。

  如果一方为自己投保,且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是自己的情况,则离婚时不必终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当给付另一方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险在父母离婚后,无论投保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都不存在补偿问题,只存在根据抚养情况是否需要变更投保人的问题。

  (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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