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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刑事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交强险

刑事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胡廷梅


刑事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保险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刑事案件中又分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对故意犯罪的案件保险公司一般作拒赔处理,过失与故意便成了赔与不赔的分界线,本文主要探讨刑事犯罪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何赔付问题。


一、涉及刑事犯罪的几个常见罪名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涉及机动车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转化为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驾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本罪在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故意,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伤亡,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和故意均可构成本罪,但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4、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


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刑事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一般在罪名的认定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以大家比较熟知的孙伟铭案为例,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这三种情形都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常见情形,其中单独情形之一都是过失犯罪,三个过失行为加在一起是否就构成了故意犯罪,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孙案成为轰动一时的争论热案。


二、刑事案件中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的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案件中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在交强险内是判赔的,受害一方可以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


三、刑事案件中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商业三者险受到保险条款的免赔约束,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里,会找到这样一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之一就包括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刑事案件中的故意犯罪,一般都认定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都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刑事案件中的过失犯罪,其中因无证、醉驾、逃逸等情形构成的过失犯罪,同样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当然保险公司拒赔不等于在法律上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这类案件往往都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又涉及到免赔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支持保险公司免赔条款的案例居多。


四、刑事案件对过失和故意的认定直接影响三者险的赔付


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占大多数,但仍然有部分案件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一旦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处罚都会加重,最严重的可能判处死刑,而受害一方也无法获得三者险项下的保险赔偿,可以说对肇事一方和受害一方是两败俱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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