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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保单门一审昨日结束 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调解

12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昨日上午9点,云南消费者梁玉祥诉携程假保单案在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进行一审庭审。双方围绕“究竟谁应是假保单责任的赔偿主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时间接近3小时。合议庭当庭未宣判,预计审判结果将于3月15日前作出。

双方均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

假保单出自谁手

庭审中,携程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真正的责任主体应该是三亚辰龙航空售票有限责任公司。携程认为,在假保单的销售过程中,携程网仅仅起到订票的作用,携程自身并未向消费者梁玉祥出售过假保单。

而原告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宏雷认为,携程的这一解释含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在去年9月27日的预备庭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究竟是携程的哪一家公司[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次推翻了以前的争论基础,转向了彻底撇清自己的责任。

针对这一争论,携程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独家专访。携程表示:“梁先生拿到的假保单是三亚辰龙在携程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出具的,携程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当地执法机关进行了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对梁先生提出按照保费的一百倍进行补偿。但是梁先生一直坚持赔偿80万元,虽然现在改为10万元,我们仍然认为这一索赔金额缺乏合理性。自2009年初起,携程已经全面停止了由合作伙伴负责出具保单的航意险预订业务。目前所有的航意险均由携程自身负责销售,以确保所有保单都真实有效。携程已经郑重承诺,如果今后在携程购买到假保单,携程将以保费的一百倍进行赔偿,并终身赠送航意险。”

案件的“特殊性”

张宏雷指出,消费者梁玉祥是在携程网订票和购买保单,因此携程网首先应该对这一销售假保单的事实承担责任。

张宏雷称,根据各种调查取证,上述“携程系”四被告公司通过“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共同经营“携程旅行网”,并共同向原告出售假保单,各个被告之间共用网络技术、信息、商标、订票、收款、送票等完成服务和交易,最终全部或主要收益和利润由第二被告“携程计算机”收取占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的情形,应由携程全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或由其中第二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张宏雷认为,该案件有几个特殊性:1.航意险保单的低保费和高赔偿之间的“射幸合同”的特殊性;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假一赔二”已经进步到《侵权责任法》不设赔偿限额“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成为我国侵权赔偿的法定赔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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